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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集贤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4-04-12 16:13
发布者:县政府办
来源:住建局
为完善我县住房保障管理体系,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保障公平分配,规范运营与使用,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建保〔2019〕55号)、《黑龙江省城镇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管理办法》、《双鸭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办法(双政办规﹝2020﹞21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集贤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分为九部分,共41条。
一、总则
规定了制定依据,规范性文件的定义、名称和管理原则;本办法所称的公共租赁住房是为满足城镇低收入及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家庭的住房需求而建立的住房保障制度,采取实物配租和住房租赁补贴方式予以保障。
实物配租,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提供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住房租赁补贴,是指政府向符合规定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用于其租赁住房的货币补助。
二、资格条件
列举了规定范围内符合住房保障对象资格的认定;(一)城镇低收入(含低保)、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本县城镇常住居民户口,并在本县实际居住生活;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或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待遇或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家庭月收入符合规定的低收入或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标准;
3.在本县无住房或家庭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的家庭。
(二)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申请保障性住房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本县城镇常住居民户口,并在本县实际居住生活;
2.申请家庭的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本县城镇居民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县无住房或家庭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
(三)新就业职工、新退役军人(含消防救援人员)、在我县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申请保障性住房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本县城镇常住居民户口或持本县居住证,并在本县实际生活;
2.申请家庭的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本县城镇居民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县无住房或家庭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
4.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还应与本县用人单位签订2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且在本县连续缴纳社会保险金2年以上。
(四)环卫工人、公交司机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保障性住房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本县城镇常住居民户口,并在本县实际工作生活;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县无住房或家庭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
三、申请与审核
规定了住房保障对象申请报送审核时需提供的材料明细、审核内容、审核方式等;(一)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应当由申请家庭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社区申请,社区应当就申请人家庭提供的资料是否真实、齐全、收入和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标准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住房保障中心。
(二)环卫工人、公交司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应当由申请家庭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单位应当就申请人家庭提供的资料是否真实、齐全、收入和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标准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单位所在社区。
(三)住房保障中心应当将收到的申请家庭信息及初审材料进行复审,复审后汇总申请家庭信息,向同级民政局、自然资源局(不动产)、公安局、人社局(社保)、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发出联审通知,并将汇总后的申请家庭信息转给各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进行部门联审,各有关部门于收到联审通知之日起15日内出具审核意见(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并及时反馈。住房保障中心根据相关单位联审结果认真核实,于10日内完成资格确认,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公示7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理由不成立的,上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并建立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档案。不符合条件的,住房保障中心转交申请人所在社区,由社区及时通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四)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收到住房保障中心上报信息后,进行登记备案并建立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档案。同时通过县政府门户网站和公共租赁住房信息系统公示审核结果。
四、轮候与分配
规定了轮候制度、分配方式及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和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标准;住房保障中心应建立轮候制度,将审核通过的申请家庭按类别进行分类。根据申请先后排列顺序轮候,轮候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对登记为轮候对象的申请家庭,应当在轮候期内给予安排。
轮候期申请家庭成员因工作、收入、住房及家庭人数发生变化,应及时主动向所属街道办事处如实提交材料重新审核资格。
五、优先优待
明确了优先保障的类型;(一)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二)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三)获得全国、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英模称号、残疾军人、烈士遗属(烈士父母或抚养人、配偶、子女)、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含消防救援人员);(四)符合条件的单亲家庭;(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使用与退出
规定了公共租赁住房日常使用情况及退出情况;公共租赁住房的使用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承租家庭在租赁期间应当在所承租住房内实际居住,并按租赁合同规定主动缴纳租金。租赁期间室内自用部分的维修,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二)租赁期间所发生的水费、电费、物业管理费、取暖费、燃气费、有线电视费、网费及其他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承租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住房保障中心应当书面送达公共租赁住房收回通知,收回公共租赁住房:
(一)无正当理由,闲置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超过6个月的;
(二)无正当理由,累计六个月未缴纳租金的;
(三)转借、转租或擅自调换公共租赁住房的;
(四)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五)损毁、破坏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赔偿或擅自装修、改变房屋结构和配套设施拒不恢复原状的;
(六)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七)在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七、监督和管理
明确了监督主体,后续管理过程中相关负责单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监督住房保障中心对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信息系统操作及运行,动态监测住房保障对象家庭人口、住房和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并通过群众举报、不定期检查、入户调查、信函索证、委托第三方调查取证等方式,加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监管和住房使用情况检查。
八、责任追究
规定了相关职能部门如未按办法履行职责依纪依法严肃追求责任;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中要履职尽责、遵守纪律,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将依纪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对公共租赁住房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申诉。
九、附则
规定了文件的施行时间。
集贤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11月6日
规范性文件:http://www.jixian.gov.cn/jx/529/202404/c07_19811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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