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鸭山市统计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发布日期:2021-05-24 15:03  发布者:统计局  来源: 

 

为实现政务公开,完善民主监督,规范双鸭山市统计行政执法行为,增强执法透明度,保证统计行政执法遵循公正、公平和效率的原则,特制定本制度。 

一、执法主体 

双鸭山市统计局 

二、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 

三、执法权限 

双鸭山市统计局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范围,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对以下统计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处罚事项一:对统计调查对象拒报统计资料,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统计资料,拒绝、阻碍统计检查等的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 

处罚事项二:对统计调查对象迟报统计资料,或未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帐的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二条; 

处罚事项三:对农业普查对象拒绝、妨碍调查,提供虚假或不完整资料等的处罚; 

依据:《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473号); 

处罚事项四:对经济普查对象拒绝、妨碍接受调查,提供虚假或不完整资料等的处罚; 

依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415号); 

处罚事项五:伪造、变造或者冒用统计调查证违法行为的处罚 

依据:《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2017年国家统计局令第19号) 

四、执法程序 

(一)受理立案材料 

主要包括:检查统计法律、法规执行情况中发现的;控告、检举、揭发或反映的;上级统计机构交办的;有关部门转办的;要求复议或复查的;其他应查处的。在受理立案材料的过程中,重点对立案材料的立案条件、材料的真实性及执法的管辖范围进行审查。 

(二)立案 

严格按照立案手续及批准程序进行。 

(三)调查 

严格按照调查的法定程序及规定进行。 

(四)处理 

严格按照处理的法定程序及规定进行。 

(五)结案 

严格按照结案规定的程序立卷归档及备案。 

五、听证程序 

对罚款金额在20000元以上,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并且不承担听证费用。当事人要求听证的,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二)执法机构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双鸭山市统计局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处罚建议,当事人有权进行申辩和质证; 

(七)听证制作笔录,笔录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 

(八)听证结束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 

六、执行程序 

(一)统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做出后,当事人应当在统计行政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自收到统计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交纳罚款。 

(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统计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当事人不按期缴纳罚款的,按规定每日加收罚款数额3%的罚金。 

(四)统计行政案件罚款全部上交国库。 

七、处罚告知程序 

双鸭山市统计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当事人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八、处罚决定的执行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或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注明签收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 

(二)统计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应当在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三)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双鸭山市统计局将采取以下措施; 

1、到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2、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九、救济方式 

(一)享有权利:听证权利、陈述申辩权利、行政复议权利、行政诉讼权利、国家赔偿权利。 

(二)救济途径: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执法部门申请进行听证、陈述申辩;向上级执法部门或本级政府法制机构提出行政复议;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