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贤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9-11-22 10:25  发布者:县财政局  来源:县财政局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黑龙江省委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黑发〔2016〕1号)和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黑龙江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黑财农〔2017〕25号)方针政策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应当围绕脱贫攻坚的总体目标和要求,统筹整合使用,形成合力,发挥整体效益。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支出方向包括:扶贫发展、以工代赈、少数民族发展、国有贫困林场扶贫。
  第三条 坚持资金精准使用,在精准识别贫困人口的基础上,把资金使用与建档立卡结果相衔接,与脱贫成效相挂钩,使资金切实惠及贫困人口。
  第四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向贫困革命老区、贫困民族地区、和连片特困地区倾斜,使资金向脱贫攻坚主战场聚焦。
  第五条 按照国家和省扶贫开发政策要求,结合本地扶贫开发工作实际情况,围绕培育和壮大特色优势产业、改善小型公益性生产生活设施条件、增强贫困人口自我发展能力和抵御风险能力等方面,因户施策、因地制宜确定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范围。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社保等社会事业支出原则上从现有资金渠道安排。
  第六条 县级财政根据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工作需要,从省下达的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按最高不超过1%的比例据实列支项目管理费,并由县级安排使用。
项目管理费专门用于项目前期准备和实施、资金管理相关的经费开支。
  第七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含项目管理费)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三)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四)弥补企业亏损;
  (五)修建楼堂馆所及贫困林场棚户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
  (六)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七)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九)其他与脱贫攻坚无关的支出。
  第八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支付管理,按照财政国库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范围的,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
  第九条 与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相关的各部门根据以下职责分工履行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职责。
  (一)财政部门负责预算安排和资金下达,加强资金监管。
  (二)扶贫、发展改革、民族、林业等部门负责资金和项目具体使用管理、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工作,按照权责对等原则落实监管责任。
  第十条 当加强资金和项目管理,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责任到项目,并落实绩效管理各项要求。
  第十一条 全面推进公开公示制度。推进政务公开,资金政策文件、管理制度、资金分配结果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实行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结果以适当形式公布,并作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
  第十三条 财政、扶贫、发展改革、民族、林业等部门应配合审计、纪检监察、检察机关做好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等工作。
  第十四条 财政、扶贫、发展改革、民族和林业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政局会同扶贫办负责解释。

 

 

 

 

                         集贤县财政局
                         2017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