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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领导信息
发布日期:2024-11-20 10:01
发布者:政府办
来源:生态局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生态环境基本制度,建立健全县级生态环境相关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县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起草生态环境地方性法规、县政府规章草案并贯彻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贯彻落实生态环境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承接建设生态强市有关工作部署。
(二)负责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参与组织突发重大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协调各乡(镇)政府对重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负责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县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三)负责监督管理全县减排目标的落实。贯彻落实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并监督实施,监督检查各乡(镇)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四)负责提出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县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规定权限审查县政府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五)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拟订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监督指导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六)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开展全县生态状况评估,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拟订全县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七)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牵头负责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和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对核材料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及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八)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受县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规定权限审批或审查重大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订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九)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组织对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价、预警预测,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县生态环境监测网和全县生态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生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
(十)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贯彻落实市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重大目标、规划和政策。
(十一)统一负责全县生态环境保护监察工作。配合市完成相关监察和督察工作。
(十二)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组织开展全县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重大生态环境违法问题。建立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开展业务工作。
(十三)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计划,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
(十四)开展生态环境对外合作交流,研究提出对外生态环境合作中有关问题的建议。开展生态环境科技相关工作。
(十五)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六)职能转变。统一行使生态和城乡各类污染排放监管与行政执法职责,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全面落实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加强对进口固体废物和洋垃圾监管执法。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和环境质量底线,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保障国家生态安全。
内设机构
党政办公室:承担机关政务、党务和事务等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机关文电、信息、安全保卫、保密、政务公开、信息化等工作。承担机关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离退休干部、劳动工资、教育培训、财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指导生态环境保护行业人才队伍建设工作,承担生态环境行政体制改革有关工作。承担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和项目管理相关工作。组织落实国家、省、市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和生态环境专项规划,组织生态环境统计和污染源普查,承担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拟订生态环境保护年度目标和考核计划。
综合业务股:承担全县大气、噪声、光、化石能源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并组织实施对辖区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落实情况考核制度,组织拟订重污染天气应对政策措施,组织协调大气面源污染防治工作。组织实施清洁发展机制工作。承担全县地表水生态环境的监督管理工作,监督实施重点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贯彻落实跨界水体断面水质考核制度,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并实施入河排污口设置和管理工作。承担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政策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负责权限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工作,承担排污许可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拟订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并组织实施。贯彻落实核与辐射安全有关政策、规划、标准和规范,负责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组织电磁辐射装置和设施、辐射安全和辐射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自然生态土壤股:组织起草全县生态保护规划,开展全县生态状况评估,指导生态示范创建,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承担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相关监管工作,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组织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承担全县土壤、地下水等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承担全县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监督管理,组织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工作。承担全县污染防治攻坚战相关工作。
督察整改办公室:监督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情况,拟订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及交办案件督办督查工作计划、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承担县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综合执法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县关于生态环境保护行政综合执法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负责制定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在全县范围内依法统一行使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执法职能。具体范围包括:生态环境部门污染防治、排污企业开展自行监测情况、信息公开情况、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等方面的执法权;自然资源部门地下水污染防治执法权,对因开发土地、矿藏等造成生态破坏的执法权:农业部门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执法权;水利部门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权;林业部门对自然保护地内进行非法开矿、修路、筑坝、建设造成生态破坏的执法权;负责全县固定污染源的生态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执行情况、建设项目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执行情况、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和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管理情况等开展执法工作;负责对污染源的自动监测设备运行情况开展执法工作;负责对全县范围内机动年、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等情况开展执法工作,对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机构和机动车维修单位开展执法工作;负责全县范围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工作;负责土壤、固废污染防治执法工作;负责地下水污染防治和对因开发土地、矿藏等造成生态破坏的执法工作;负责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执法工作;负责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情况开展执法工作;负责全县范围内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地内非法开矿、修路、筑坝、建设造成生态破坏的执法工作;负责依据生态环境相关法律法规对全县范围内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行政处罚等相关工作;负责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设施设备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工作;负责全县生态环境信访案件的受理、转办、督办、查办、汇总及相关考核等工作;负责组织办理上级交办的重大生态环境信访案件;负责协调解决全县较大、跨区域生态环境污染纠纷案件;负责信访平台日常运行管理工作,负责参与全县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现场查处工作;承办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监控中心:负责污染源监测、执法监测等工作,支持配合属地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做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相关工作;负责全县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运行维护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收集和处理工作;负责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的有效性审核及综合分析工作;根据监控数据,协调调度相关股室和单位开展现场核查处理;承办县生态环境局交办的其他工作。双鸭山市集贤生态环境监控中心在双鸭山市生态环境局监督指导下,具体开展各项监控等工作。
领导信息
贺大文 党组书记、局长
贾婷菊 副局长
办公地址:双鸭山市集贤县福利镇七星街
办公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
联系电话:0469-4691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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