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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4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6-02-05 14:47
发布者:市场监督管理局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第2期)
2025年12月,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督办4批次食品不合格样品,涉及我县4家生产经营主体,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和处罚情况通告如下:
一、集贤县高老太馅饼铺(抽样日期:2025年12月6日)使用的餐盘,大肠菌群检测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一)抽检基本情况
集贤县高老太馅饼铺(抽样日期:2025年12月6日)使用的餐盘,大肠菌群检测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长春海关技术中心。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集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集贤县高老太馅饼铺现场检查,要求立即停止使用不合格餐具,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进行整改,限期提交整改报告。
经查,当事人提供的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对当事人进行处罚,决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集市监处罚〔2026〕1号)
二、集贤县金福面滋味菜馆(抽样日期:2025年12月6日)使用的餐碟,大肠菌群检测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一)抽检基本情况
集贤县金福面滋味菜馆(抽样日期:2025年12月6日)使用的餐碟,大肠菌群检测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长春海关技术中心。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集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集贤县金福面滋味菜馆现场检查,要求立即停止使用不合格餐具,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进行整改,限期提交整改报告。
经查,当事人提供的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对当事人进行处罚,决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集市监处罚〔2026〕2号)
三、集贤县东昇麺館(抽样日期:2025年12月6日)使用的餐碗,大肠菌群检测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一)抽检基本情况
集贤县东昇麺館(抽样日期:2025年12月6日)使用的餐碗,大肠菌群检测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长春海关技术中心。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集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集贤县东昇麺館现场检查,要求立即停止使用不合格餐具,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进行整改,限期提交整改报告。
经查,当事人提供的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对当事人进行处罚,决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集市监处罚〔2026〕4号)
四、集贤县忆回热面店(个体工商户)(抽样日期:2026年12月6日)使用的餐杯,大肠菌群检测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一)抽检基本情况
集贤县忆回热面店(个体工商户)(抽样日期:2026年12月6日)使用的餐杯,大肠菌群检测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长春海关技术中心。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集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集贤县忆回热面店(个体工商户)现场检查,要求立即停止使用不合格餐具,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进行整改,限期提交整改报告。
经查,当事人提供的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对当事人进行处罚,决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集市监处罚〔2026〕3号)
集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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