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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政府办 |
分类:规范性文件 |
文号:集政办规〔2020〕1号 |
发文日期:2020-03-15 10:36 |
时效性: |
名称:集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创业担保贷款工作的实施意见 |
关键字: |
集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创业担保贷款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20-03-15 10:36
发布者:政务公开办
来源:集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大就业创业支持力度,加强和规范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创业担保贷款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作用,根据黑龙江省财政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黑财规审〔2018〕9号)和《关于提高中央和省级财政贴息支持的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的通知》(黑财际〔2019〕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一条 基本原则
(一)有效性原则。创业担保贷款以支持创业项目为目的,重点支持前景好、效益好的项目,通过创业带动就业。
(二)便利性原则。降低创业担保贷款门槛,简化手续,为创业者提供方便、快捷的贷款服务,实现贷款资金迅速到位,切实促进创业。
(三)普惠性原则。创业担保贷款对县辖区内符合贷款条件的贷款对象给予同等的贷款贴息,全面支持创业者提升创业能力。
第二条 贷款对象、条件和用途
(一)贷款对象。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的贷款对象,包括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在校生、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对上述群体中的妇女,应纳入重点对象范围。
小微企业担保贷款对象为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不含高校在校生、公益二类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的离岗创业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小微企业。
(二)贷款条件。
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借款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备一定的劳动技能和创业能力的人员;
2.原则上近24个月无不良信用纪录或其他经济违法行为,并能提供有效担保方式;
3.需提供营业执照、特许经营等合法手续;农户贷款需提供与农业生产经营相关的材料;网络经营需提供与网络经营相关材料;
4.有相对固定能保证其正常经营的营业场所;
5.贷款项目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县主导产业发展方向,市场前景看好,具有一定的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
6.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
7.小微企业应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小微企业认定标准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8.行业主管部门、经办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三)贷款用途。
包括电子商务类、大型种养殖业、市场摊床、家庭手工业、修理修配(汽车修配除外)、图书借阅、旅店服务、餐饮服务、洗染缝补、复印打字、美术牌匾、美容美发、小饭桌、小卖部、搬家、钟点服务、家庭清洁卫生服务、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婴幼儿看护和教育服务、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养老服务、病人看护、幼儿和学生接送等服务和 “电商+加工企业”、“电商+生产基地”、“电商+合作社”为经营模式的电子商务项目;特色农业种植、设施农业、绿特色农产品营销、林菌、林果、林药、林业蔬菜等种植项目;以林地资源和森林生态环境为依托的林下经济养殖项目。
第三条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及贴息
(一)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最高贷款额度为15万元,贷款期限为2年。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由财政部门全额贴息(中央、省级和市县级财政分别承担贴息资金的50%、25%和25%)。贴息累计不得超过3次。
(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贷款额度由经办银行根据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合理确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的50%给予贴息(中央、省级和市县级财政分别承担贴息资金的50%、25%和25%)。贴息累计不得超过3次。对已享受财政部门贴息支持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可通过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提供担保形式支持。
(三)贷款利率和贴息。创业担保贷款利率比照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不超过2个百分点,展期和逾期不享受贴息政策。
第四条 贷款申请和发放
经办银行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贤县支行。在经办银行开设创业担保贷款专门窗口,实行经办银行和担保机构“一站式”办公服务。
(一)申请受理阶段。借款人向经办银行网点的贷款专门窗口提出申请,经办银行进行准入审核。就业服务中主协助经办银行进行申请人身份确认。申请人身份信息在网上查询不到的,就业服务中心需进行登记,录入“金保工程”网。将申请受理、材料审核、征信查询等贷款手续和担保手续一次性办结。
(二)现场调查阶段。经办银行通知贷款申请人做好现场调查准备工作。对于个人独立贷款的客户由财政局、就业服务中心、经办银行进行现场调查;对于合伙经营和劳动密集型企业客户由银行、财政局和就业服务中心在规定时限内共同完成贷前调查。对于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创业、农村妇女创业、电子商务、农业种植、林下经济种养殖项目的借款人分别由扶贫办、妇联、电商发展中心、农业农村局、林业和草原局等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协助经办银行调查审核。
(三)审查审批阶段。如果要件齐全,经办银行要在调查次日完成贷款审查,并将审查通过的材料报送就业服务中心、财政局。就业服务中心、财政局进行审核认证。经办银行在接到认证材料当日完成贷款审批,同时落实担保手续,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
(四)合同签约阶段。申请人在审批通过当日到经办银行进行创业担保贷款合同签约。
(五)贷款发放阶段。签约当日经办银行放款至申请人银行卡,并通知申请人。同时,将放款情况按月报送就业服务中心。
(六)办理时限。经办银行受理阶段为1个工作日;经办银行、担保机构调查阶段为1-3个工作日;审批、签约、放款阶段为1-2个工作日。
第五条 贷款担保
(一)保证担保。保证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并提交保证人有效的身份证明、收入证明(有工作单位的,由单位出具收入证明;有投资性或经营性收入的由所在各区主管部门出具证明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证明)以及详细的联系方式,经办银行抽查复核。
(二)抵押担保。以房地产作为抵押物的,抵押人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后,经办银行凭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发的《房地产他项权证》审核放贷。
(三)其它方式担保。提供依法可以质押的债券、存单、有价证券等有形资产和专利权、商标权、知识产权、股权、未来收益权等无形资产作保证。
(四)抵押、担保率。经办银行根据借款人的个人信用状况,如确需抵押或者担保的,借款人按照实际贷款额所需比例提供。
第六条 贷款回收
创业担保贷款归还方式为到期一次性还本。对于到期不能偿还的创业担保贷款,由经办银行和财政局共同负责对展期、逾期贷款展开追偿工作。对于逾期的借款人,今后不再受理其创业担保贷款申请。
第七条 监督管理
(一)担保基金由财政局筹集,所需资金从一般预算中安排,其他专项资金或者财政专户资金不得作为担保基金的资金来源。担保基金实行单独列账、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和封闭运行,专项用于贷款担保业务,基金利息收入用于补充担保基金,扩大贷款规模。
(二)经办银行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有关规定,计算创业担保贷款应贴息金额,按季度向财政局申请贴息资金。财政局审核通过后,及时向经办银行拨付。
(三)财政局负责制定并落实创业担保贷款相关财政扶持政策,确保相关资金及时拨付到位。
(四)财政局要会同经办银行、就业服务中心制定和完善贷款担保基金管理措施,加强对贷款担保基金和财政贴息的监督检查,做好信贷和担保风险控制。
(五)各责任部门要各司其职,严把贷款申请、审核、发放关,定期对借款人的经营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确保创业担保贷款良性循环、健康发展。
(六)要有效防范贷款风险,贷款责任余额不得超过担保基金银行存款余额的5倍。贷款责任余额达到担保基金银行存款余额的5倍时,财政局应停止受理新增贷款贴息申请,协调有关部门停止受理新的贷款申请,有效降低创业担保贷款风险,确保整体工作健康发展。
第八条 保障措施
(一)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创业担保贷款的组织、指导和协调。联席会议总召集人由县政府常务副县长栾伟江同志担任,成员单位有中国人民银行集贤县支行、人社局、财政局、扶贫办、教育和体育局、民政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发展中心、市场监督管理局、林业和草原局、妇联、工商业联合会、共青团集贤县委员会、公证处、住房保障中心、就业服务中心、邮政储蓄银行集贤县支行等部门和单位组成。
要结合各部门和单位职责,建立健全目标责任体系,将其纳入政府工作目标管理考核。要建立信息互通机制,实行月报制度,实现创业担保贷款工作的合规推进和平稳有序开展。
(二)实行“一站式”服务。为简化贷款手续,提高办事效率,在邮政储蓄银行设立创业担保贷款服务中心。实行经办银行与担保机构“一站式”办公服务,确保在6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发放工作。
(三)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广播、电视、报纸、公共就业服务平台、互联网、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方式对创业担保贷款政策进行宣传解读,增强政策透明度,确保政策有效实施。
本实施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政策执行期间,如遇国家、省政策调整,本实施意见也将进行相应调整。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实施意见并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制定本行业具体实施办法。本实施意见由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相关条款的解释。
集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15日
政策解读链接:http://www.jixian.gov.cn/jx/190/202003/c07_113465.shtml
原文下载:2020jzbg1关于开展创业担保贷款工作的实施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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