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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集政办规〔2021〕3号 发文日期:
时效性:现行有效
名称:集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集贤县能繁母猪和育肥猪保险工作方案的通知
关键字:母猪,保险,方案,
集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集贤县能繁母猪和育肥猪保险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10-26 09:26  发布者:农业农村局  来源:县政府办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有关单位,笔架山农场,二九一农场:

集贤县能繁母猪和育肥猪保险工作方案》已经2021年第10次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集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0月26日

集贤县能繁母猪和育肥猪保险工作方案

为了进一步加大惠农政策力度,不断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建设,提高农民保险保障水平和养殖户抗击疫病风险的能力,依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促进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黑政办规〔2019〕19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引,以服务“三农”为宗旨,以提高农民收入为核心,建立健全规范有序、健康发展的养殖业保险工作机制,为我县养猪增效,农民增收提供优质保险保障。

二、基本原则

能繁母猪和育肥猪保险工作应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职责明晰”的原则。

(一)政府引导原则。农业、财政等职能部门,通过财政保费补贴引导和鼓励养殖户参加农业保险,确保保险工作顺利推进。

(二)市场运作原则。政府投入要与市场经济相结合,农业保险业务应以保险经办机构市场化运作为依托,保险公司根据自身能力,注重经营风险,建立风险预警防控机制,积极运用市场化手段防范和化解风险。

(三)自主自愿原则。养殖户应根据自身意愿、承受能力和抗风险能力,自主自愿地选择参保,保险公司自愿承保。

(四)协同推进原则。参与能繁母猪和育肥猪保险的各部门和相关方,要切实从保护养殖户利益的高度出发,协作配合,对母猪保险的宣传、承保、查勘和理赔等工作给予支持,积极稳妥地推进农业保险工作。

(五)职责明晰原则。参与能繁母猪和育肥猪保险的各部门,要明晰各自职责。农业农村局要做好政策研究指导和保险计划的安排落实工作,协助保险公司推进能繁母猪和育肥猪打耳标、保单签订等具体工作。财政局负责保费补贴资金的预算安排。保险公司要按保险各条款和补贴政策的要求,结合业务实际,依法合规经营,提高查勘理赔速度,缩短理赔时间,杜绝拖赔、惜赔和无理拒赔行为,最大限度地保护养殖户的利益。

三、工作内容

(一)能繁母猪养殖保险

1.保险对象范围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能繁母猪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统称“能繁母猪保险”):

(1)投保的能繁母猪品种应当在当地饲养1年以上(含);

(2)投保时能繁母猪的畜龄在8月龄以上(含)4周岁

以下(不含);

(3)饲养场所及设施符合畜牧兽医部门的要求,且管

理制度健全、饲养圈舍卫生、能够保证饲养质量;

(4)饲养场所在非传染病疫区内,且在当地洪水水位

线以上的非蓄洪、非行洪区;

5)能繁母猪经畜牧兽医部门验明无伤残、无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营养良好、饲养管理正常,能按县级畜牧防疫部门审定的免疫程序接种并有记录,且能繁母猪必须具有能识别身份的统一标识。投保人应将符合上述条件的能繁母猪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2.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能繁母猪死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猪丹毒、猪肺疫、猪水泡病、猪链球菌病、猪乙型脑炎、附红细胞体病、伪狂犬病、猪细小病毒、猪传染性萎缩性鼻炎、猪支原体肺炎、旋毛虫病、猪囊尾蚴病、猪副伤寒、猪圆环病毒病、猪传染性胃肠炎、猪魏氏梭菌病、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蓝耳病及其强制免疫副反应等疾病、疫病;

(2)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雷击、地震、冰雹、冻灾、泥石流、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

3)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及淹溺、野兽伤害、互斗等意外事故。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能繁母猪由于发生本保险条款第四条第(一)项中列明的高传染性疫病而被政府实施强制扑杀导致的死亡,保险人也负责赔偿,但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扣减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的差额为限。

3.责任免除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战争、军事行动、恐怖行动、敌对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

2)他人的恶意破坏行为,或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管理不善;

3)保险能繁母猪在疾病观察期内患有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

4)投保人、被保险人违反防疫规定,未按规定免疫程序接种、未采取综合防疫措施;

5)正常淘汰宰杀的能繁母猪;

6)根据本条款其他部分内容中的相关约定,保险人应不承担或免除保险责任的各种情形下的损失、费用或责任,或保险人有权予以扣除、减少的部分;

7)保险能繁母猪在购入、调入保险合同约定地点之前或在调出保险合同约定地点之后死亡(含被扑杀)的;

8)未将病死的保险能繁母猪作无害化处理的。

4.保险期间与疾病观察期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自本保险责任期间开始之日起15日(含)内为保险能繁母猪的疾病观察期。保险能繁母猪在疾病观察期内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疫病导致死亡或扑杀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对能繁母猪保险期满续保的,由保险人根据养殖户饲养条件水平等情况,确定是否免除观察期。若明确免除观察期,需在保险单中注明。

5.保险金额与保险费

保险能繁母猪每头保险金额为1500元。

保险费

保险费=保险金额x保险费率

保险标的

保险金额

保险费率

保险费

能繁母猪

1500

6%

90

保费补贴政策

保险标的

区域

中央财政

省财政

县财政

投保人

能繁母猪

县(市、区)

45元

13.5元

13.5元

18.0元

6.赔偿处理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能繁母猪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保险能繁母猪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赔偿金额=每头保险金额x死亡数量

1)因本保险条款第五条约定的被政府实施强制扑杀导致保险能繁母猪死亡的:

赔偿金额=(每头保险金额-每头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x死亡数量

第三十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数量小于其可保数量时,可以区分保险数量与非保险数量的,保险人以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数量为赔偿计算标准;无法区分保险数量与非保险数量的,保险人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数量与可保数量的比例计算赔偿。

7.理赔方式

被保险人通过理赔专线95585报案后,保险公司、第三方无害化处理公司、二九一农场、笔架山农场、林业所属林场、农业所属农场、社区工作人员和连队分管畜牧人员、所在乡镇畜牧中心官方兽医到现场监督病死猪处理,保险公司进行查勘、定损,无异议后,经被保险人签字确认,保险公司通过银行将理赔款7个工作日内打入被保险人理赔账户。

备注:未尽事宜详见保险条款。

(二)育肥猪养殖保险

1.保险对象范围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育肥猪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育肥猪”):

(1)投保的育肥猪品种必须在当地饲养1年(含)以上;

(2)投保方式有两种①按批次投保保险期为120天,投保时育肥猪体重20公斤(不含)以上;②按年投保保险期限为一年,注:按年投保必须按照能繁母猪现有存栏量的22倍投保。

(3)饲养场所及设施符合动物管理卫生防疫规范,且管理制度健全、饲养圈舍卫生、能够保证饲养质量;

(4)饲养场所在非传染病疫区内,且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非行洪区;

5)育肥猪经畜牧兽医部门验明无伤残,无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营养良好,饲养管理正常,能按所在地县级畜牧防疫部门审定的免疫程序接种并有记录,且育肥猪具有能识别身份的统一。

2.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育肥猪死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雷电、地震、冰雹、冻灾等自然灾害;

2)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等意外事故;

3)疾病、疫病。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育肥猪由于发生高传染性疫病而被政府实施强制扑杀导致的死亡,保险人也负责赔偿,但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扣减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的差额为限。

3.责任免除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战争、军事行动、恐怖行动、敌对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

2)除本保险期间发生高传染性疫病而被政府强制扑杀外的其他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3)他人的恶意破坏行为,或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

或重大过失行为、管理不善;

4)投保人、被保险人违反防疫规定,未按规定免疫程序接种、未采取综合防疫措施;

5)保险育肥猪在疾病观察期内患有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

6)保险育肥猪在购入、调入保险合同约定饲养场所之前或在调出保险合同约定饲养场所之后所发生的死亡(含被扑杀)的。

4.保险期间与疾病观察期

保险期间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保险责任终止之日止共计120天,以及一年。自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按批次投保的育肥猪疾病观察期为15日(含)。保险育肥猪在疾病观察期内因疾病导致死亡或被政府扑杀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5.保险金额与保险费

保险标的

保险金额

保险费率

保险费

育肥猪

800元/头

6%

48元/头

保费补贴政策

保险标的

区域

中央财政

省财政

县财政

投保人

育肥猪

县(市、区)

24元/头

7.2元/头

7.2元/头

9.6元/头

6.赔偿处理

每头赔偿金额=每头保险金额x保险育肥猪尸重/平均

出栏体重

赔偿金额=Σ每头赔偿金额

因本保险期间发生高传染性疫病而被政府实施强制扑杀导致保险育肥猪死亡的:

每头赔偿金额=每头保险金额x保险育肥猪尸重/平均出栏体重-每头育肥猪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

注:育肥猪平均出栏体重为220斤/头。

7.理赔方式

被保险人通过理赔专线95585报案后,保险公司、第三方无害化处理公司、所在乡镇畜牧中心官方兽医,二九一农场,笔架山农场,林业所属林场、农业所属农场、社区,连队分管畜牧人员到现场共同进行查勘、定损,无异议后,经被保险人签字确认,保险公司通过银行将理赔款7个工作日内打入被保险人理赔账户。

备注:未尽事宜详见保险条款

四、工作要求

(一)完善养殖保险组织协调机制。各乡镇政府、二九一农场、笔架山农场、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和承保的保险公司等部门要通力合作密切配合,共同推进我县能繁母猪和育肥猪保险工作正常有序开展。

(二)加大养殖业保险的力度。各乡镇政府及保险公司要通过多种方式,采取多种途径,加大对养殖业保险的政策宣传,让养殖户真正了解保险惠民好处,增强广大养殖户的参保意识。

(三)规范保险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保险公司要规范保险行为,提高服务水平,不搞虚假宣传和理赔,真正宣传到户、保单到户、理赔到户,让养殖户满意。

(四)做到应保尽保。凡是参加能繁母猪和育肥猪养殖保险的养猪户,对符合保险条件的生猪必须全部参加保险,对于选择性保险,保险公司不予承保。参加保险死亡的生猪必须无条件接受第三方无害化处理,否则保险公司不予赔偿。参加保险的生猪统一佩戴县农业农村局发放的二维码标识。

国家生猪保险政策不变,生猪保险工作将常态化,暂定三年,如果国家生猪保险政策调整,该方案将随之调整。

政策解读:

http://www.jixian.gov.cn/jx/190/202111/c07_110941.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