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政务公开办 分类:规范性文件
文号:集政办规〔2024〕7号 发文日期:2024-12-30 16: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名称:集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集贤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保障预案》的通知
关键字:自然,灾害,应急,
集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集贤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保障预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12-31 15:46  发布者:政务公开办  来源:应急局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集贤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保障预案》已经2024年第12次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集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2月30日

集贤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保障预案
目  录
1 总则 4
1.1 编制目的 4
1.2 编制依据 4
1.3 适用范围 4
1.4 工作原则 5
2 组织指挥体系 5
2.1 县防灾减灾委员会 5
2.2 主要成员单位职责 6
2.3 专家组 12
3 灾害救助准备 12
4 信息报告和发布 13
4.1 灾情信息报送 14
4.2 灾情信息管理 15
4.3 灾情信息发布 15
5 应急响应 16
5.1 先期处置 16
5.2 分级响应 16
5.3 响应终止 25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25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25
6.2 冬春救助 25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26
6.4 其他设施重建 27
6.5 保险赔付 27
7 保障措施 28
7.1 资金保障 28
7.2 物资保障 28
7.3 治安保障 29
7.4 医疗卫生保障 29
7.5 社会动员保障 30
7.6 通信保障 30
7.7 公共设施保障 30
7.8 基础信息服务保障 31
8 预案管理 31
8.1 评估与修订 31
8.2 应急演练 32
8.3 宣传与培训 32
8.4 监督与奖惩 32
9 附则 33
9.1 名词术语解释 33
9.2 预案解释与实施 33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指示批示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黑龙江省期间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建立健全集贤县应对突发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自然灾害救助行为,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强化综合应对,及时、有序、高效地实施应急救助,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受灾地区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双鸭山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双鸭山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保障预案》《集贤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集贤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或毗邻县发生自然灾害并对我县境内造成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县内应急救助工作。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救助工作。
1.4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保障基本生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牢固树立“两个坚持、三个转变”防灾减灾救灾新理念,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确保受灾地区人员基本生活。
    统一领导,鼓励社会参与。坚持和加强党对救灾救助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完善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和市场机制广泛参与、群众自救互救的工作机制,引导和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健全保险机制。
    统一指挥,加强协调联动。充分发挥集贤县防灾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减灾委)的组织、协调作用,加强县减灾委各成员单位的协作配合,健全统一指挥、分工明确、协调有序、运转高效、平战结合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机制。
    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县减灾委统筹指导全县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村(居)委会强化协调,发挥主体作用,承担主体责任。
2组织指挥体系
2.1县防灾减灾委员会
    集贤防灾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减灾委)为全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全县范围内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一般以上自然灾害救助活动,检查、指导乡镇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实施靠前指挥,根据灾情派出工作组;根据需求决定请求黑龙江省和双鸭山市政府的支援;研究解决救助工作中的其他问题。
    主  任: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副主任:县应急管理局局长
    县减灾委下设县减灾委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应急管理局分管副局长兼任。主要承担县减灾委日常工作,综合协调全县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贯彻落实省、市有关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指示精神,传达落实省、市防灾减灾救灾指令,并协调解决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相关问题;收集、汇总、报告灾害信息、灾区需求和抗灾救灾工作情况;组织县级有关单位分析灾区形势、评估灾情,提出应急救助和灾后救助工作意见建议;组织协调县级有关单位组成联合工作组,深入灾区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开展抗灾救灾工作;协调相关单位联系新闻媒体对灾害情况、救灾工作情况进行宣传报道,适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
2.2主要成员单位职责
    县减灾委成员单位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按照县减灾委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县应急管理局:统筹指导全县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政策、规划的制定,负责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修订完善,并组织开展预案演练;协调组织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核查汇总灾情,召开灾情会商评估会议,按规定发布灾情信息;及时了解灾区需求,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管理使用情况;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做好受灾人员紧急转移安置、农村居民毁损房屋损失评估、灾后恢复重建和受灾人员生活救助工作;组织开展全县救灾捐赠工作,做好捐赠款物的接收和分配工作;提出全县救灾物资的储备需求和动用决策,组织编制县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会同县发改局等部门确定年度购置计划,根据需要下达动用指令;组织开展自然灾害损失评估工作;组织开展防灾减灾知识宣传教育活动。
    县委宣传部:负责正确把握救灾工作宣传导向,组织、指导新闻宣传单位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宣传报道工作;组织新闻单位协助县减灾委办公室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教育活动;统筹协调指导受灾乡镇政府、有关部门开展网络舆情监测、研判、报告和处置,及时正确引导舆论。
    县公安局:负责灾区及安置点治安秩序维护;做好灾区交通管制和疏导工作,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畅通;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保卫重点目标,确保救灾物资安全;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疏散转移、解救受灾群众等工作;协助做好受灾地区受灾人口的核实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安排县级各项自然灾害救助资金预算;按时拨付中央和省、市级救灾资金。
    县审计局:负责依法对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社会捐助资金、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县统计局:负责提供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基本统计信息,协助相关部门做好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统计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灾害救助政策与临时救助、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政策的有效衔接,做好落实应急救助后,因灾致贫生活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监督指导集贤县慈善总会组织规范开展救灾募捐活动;配合行业主管部门支持引导社会组织和社会力量参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协助做好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及相关善后工作。
    县工业信息科技局:负责按要求做好因灾造成工业损失情况统计工作。
    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安排重大抗灾基建项目,协调落实项目建设资金;负责安排重大救灾科研项目;负责灾区各类生产生活物资的价格监督检查与应急管理;负责组织协调救援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和食品等生产供应工作;负责协助分析灾害情况和制定统计标准。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开展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及供热等城市生命线工程的损失统计评估、安全鉴定、修复及重建工作;协调指导供水、排水等工程的损失统计评估、安全鉴定、修复及重建工作;组织开展房屋安全鉴定与评估工作;参与制定灾后恢复重建计划,组织和指导有关防灾减灾工程建筑规划、设计与建设;负责指导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灾后重建、移民搬迁工作。
    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做好因灾造成铁路桥等设施损失统计评估工作;组织对因灾损毁铁路桥等设施的抢修和恢复工作。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设立现场救护场所,组织医疗救护队伍救治和转送伤病员,协调县外有关医疗机构及时接收危重伤员;负责指挥和协调县内外医疗救护队伍及时开展伤病员救治工作;组织开展灾区防病消杀,做好传染病疫情预防控制,严防重大传染病疫情的发生和蔓延。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做好救灾工作期间公路和水路交通基础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组织因灾损毁公路的抢修和恢复工作;组织协调交通工具,配合做好受灾人员转移疏散、救灾物资紧急调运工作;协助做好水域救援工作。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灾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做好灾区食品药品安全事故(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负责紧急采购生活类救灾物资和社会捐赠物资的质量监督;加强监督检查和打击囤积居奇、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等扰乱市场秩序和违法违规交易行为,维护正常市场流通秩序。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做好因灾造成农业损失的评估工作;负责农作物病虫害、动物疫情的监测预警与应急处置;做好种子等农用物资储备,指导做好灾后农业生产自救和设施农业恢复重建工作;结合农业实际提供防灾减灾对策与建议。
    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负责做好因灾造成文化旅游市场、县级以上不可移动文物损失统计;负责指导文化旅游市场灾后恢复,监督受损县级不可移动文物修缮工作;负责做好因灾造成公共体育设施损失统计评估及恢复重建工作。
    县林业和草原局:负责做好林业草原资源损失统计评估工作,组织开展灾后森林草原生态修复治理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和草原开展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监督检查等防火工作。
    县水务局:负责组织做好因灾造成水利设施损失的统计与评估工作;负责收集发布水旱灾情、水利工程险情等监测预警信息;组织指导灾区防洪工程抢险、水利工程修复、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修复工作。
    县气象局:负责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提出气象灾害防御对策;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气象预报、农业气象技术服务等气象保障工作;在气象条件允许下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组织开展气象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活动。
    县教体局:负责按要求做好直属学校损失情况统计与评估工作,指导乡镇教育部门做好中小学、幼儿园损失情况统计与评估工作;指导灾区中小学、幼儿园恢复重建,尽快恢复正常教学秩序;负责监督指导中小学、幼儿园等学校开展防灾减灾知识宣传教育活动。
    双鸭山市集贤生态环境局:负责对灾区空气、水质、土壤以及饮用水水源水质等的污染监测和防控工作;加强环境监测、控制及隐患排查,消除减轻污染危害。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指导地质灾害监测、预警、评价和治理工作,组织协调地质灾害应急处理工作;指导受灾乡镇政府做好灾后恢复重建的供地工作;参与灾情会商和评估,做好因灾造成土地资源和矿山资源损失的评估;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技术支撑工作。
    县融媒体中心:负责组织利用广播电视进行防灾减灾救灾宣传,制作预防自然灾害公益广告及时播报有关自然灾害应急处置的命令、通知、公告等紧急要件。积极协助配合宣传部门开展自然灾害预防、自救等方面知识宣传教育活动;协同发布自然灾害预警信息。
    中国移动集贤县分公司、中国电信集贤县分公司、中国联通集贤县分公司、中国铁塔集贤办事处:负责迅速了解灾区的通信状况,调集各自通信资源,抢修通信设施设备,保障各级减灾指挥系统和重要部门的通信畅通;对处在灾区易于发生次生灾害而影响通信设施的情况,采取紧急处置措施,确保通信畅通。
    国网集贤县供电公司:负责抢修因灾损毁的电力设施;保证受灾地区电力供应;负责灾后电力设施的恢复重建工作。
    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参加自然灾害抢险救援、受灾群众转移安置等任务。
    县红十字会:负责组织管理与调配红十字会员和志愿工作者参加因灾伤病员的现场应急救护等工作;做好救灾捐赠款物的接收工作,参与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加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参加。以上成员单位设联络员1名,负责沟通联络工作。
2.3专家组
    县减灾委依托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应急专家库组建专家组,对全县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应急救助和灾后救助提出咨询意见。
3灾害救助准备
    县自然资源、水务、应急管理、气象等有关部门负责做好自然灾害的监测、预测和预报,建立健全专业监测与社会监测相结合的自然灾害监测体系,及时处理风险隐患信息,定期更新数据库,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县减灾办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组织相关成员单位进行会商研判,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经济社会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预判自然灾害可能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救助准备措施:
(1)县减灾办向可能受影响的乡镇及县减灾委相关成员单位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提前掌握危险区域人口情况,统计可自行转移安置和需组织转移安置的人数,明确转移责任,科学预设避难人员疏散引导线路和转移安置的应急避难场所;
(4)做好救灾物资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必要时,启动交通运输部门应急联动机制和重点物流企业应急合作机制,共同做好救灾物资调拨工作。
(5)县减灾委根据需要派出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研判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
(6)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各项救灾准备工作情况,并向县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
(7)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开展防灾减灾知识宣传、灾害救助准备情况。
(8)必要时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
自然灾害预警解除后,县减灾办终止相关灾害救助准备措施。当灾害风险演变为灾害后,按程序启动相应级别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程序。
4信息报告和发布
    县应急管理局、受灾乡镇政府按照国家《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工作;县减灾委相关成员单位依据本部门、本行业相关技术标准做好主要灾情指标数据的统计和部门间共享工作。
4.1灾情信息报送
4.1.1灾情信息报告内容
    包括:灾害发生时间、地点、背景、灾害过程、灾害损失情况、救灾工作措施和灾区需求等。
4.1.2灾情信息报告时间
    初报:突发性灾害发生后,受灾乡镇政府应在2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县政府和县应急管理局报告(含各村数据)。县应急管理局在接到受灾乡镇政府报告后,在2小时内完成审核、汇总灾情数据的工作,向县政府、双鸭山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含各乡镇数据)。
    对造成3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自然灾害,受灾乡镇政府应在灾害发生后立即上报县政府、县应急管理局。县应急管理局接报后审核、汇总数据,第一时间(最迟1小时内)报告县政府和双鸭山市应急管理局。县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双鸭山市政府。
    续报:特别重大、重大灾害灾情稳定前,受灾乡镇政府要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上报县政府和县应急管理局。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受灾乡镇政府要立即向县政府和县应急管理局报告。
    核报:灾情稳定后,县应急管理局会同相关部门应在5日内核定灾情,将核定后的全县数据(含各乡镇数据)向县政府报告,并上报双鸭山市应急管理局。
4.1.3干旱灾害信息报告要求
    对干旱灾害,县应急管理局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含各乡镇数据),县应急管理局将汇总数据(含各乡镇数据)向县政府、双鸭山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在旱情发展过程中,县应急管理局至少每10日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4.2灾情信息管理
    县政府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县减灾委或县应急管理局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县应急管理局在灾情核定后,应建立与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中《因灾死亡(失踪)人口一览表》《倒塌损坏房屋一览表》和《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政府救助人口一览表》数据一致的档案台账,为灾后恢复重建和开展生活救助提供可靠依据。
4.3灾情信息发布
    灾情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通过重点新闻网站和政府网站等发布信息。
    信息发布责任主体:按照县政府统一部署进行发布。灾害简要灾情信息应在第一时间向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发布,并根据灾情发展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
信息发布内容:自然灾害基本情况、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工作安排等情况。
灾情稳定后,应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灾害损失情况。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应急响应
5.1先期处置
    自然灾害发生后,受灾乡镇政府立即组织力量开展先期救灾救助工作,视情采取以下措施:控制并监测灾害现场,防止灾害继续扩大;发动基层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和工作人员,营救并转移安置受灾人员;开放受灾地区附近的应急避难场所,集中安置受灾人员,提供衣、食、住、医等基本生活救助服务;维护好灾害现场和应急避难场所内秩序;按要求收集并报告灾情信息。
5.2分级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危害程度等因素,将自然灾害救助响应级别由高至低设定Ⅰ、Ⅱ、Ⅲ、Ⅳ四个应急响应等级。灾害程度达不到县级自然灾害救助Ⅳ级响应启动条件的,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协调组织开展各项救灾工作,县减灾委相关成员单位给予支持、指导。
5.2.1I级响应
5.2.1.1启动条件
    在本县范围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Ⅰ级响应:
    (1)因灾死亡10人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1000人以上;
    (3)倒塌房屋(含严重损坏房屋,以下同)1000间以上;
    (4)因旱灾造成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达到1万人以上;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特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关注度高;
    (6)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Ⅰ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7)县政府决定的其他符合启动Ⅰ级响应条件的事项。
5.2.1.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办经分析评估,必要时可召集县减灾委成员单位进行会商研判,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及时向县减灾委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县减灾委报县政府决定。经县政府主要领导同志批准,由县减灾委主任决定启动Ⅰ级响应,县减灾办按程序以县减灾委名义下发启动响应的通知,同时报告双鸭山市减灾委办公室。
5.2.1.3响应措施
    根据县政府的安排部署,县减灾委统一组织、领导、协调县级层面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受灾乡镇政府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县减灾委主任主持召开由各成员单位、专家组及有关受灾乡镇政府负责同志参加的灾情会商会议,对灾区减灾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县减灾委主任率领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或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
    ①立即向社会发布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
    ②紧急转移安置受灾人员;
    ③紧急调拨、运输自然灾害救助应急资金和物资,及时向受灾人员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医疗防疫等应急救助,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④抚慰受灾人员,处理遇难人员善后事宜;
    ⑤组织受灾人员开展自救互救;
    ⑥分析评估灾情趋势和灾区需求,采取相应的自然灾害救助措施;
    ⑦组织自然灾害救助捐赠活动。
    (3)县应急管理局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县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县减灾委报告有关情况。必要时,县减灾委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4)根据受灾乡镇政府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县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县应急管理局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县交通运输局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县公安局加强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
    (6)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相对稳定。县工业信息科技局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县水务局指导灾区水利工程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应急供水工作。县卫生健康局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等工作。县红十字会公开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工作,并积极向社会进行公布。
    (7)县委宣传部、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组织恢复灾毁文化广播设施;做好新闻宣传及舆论引导等工作。
    (8)县应急管理局指导开展慈善捐赠活动,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跨乡镇或者全县性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县级救灾捐赠款物
    (9)县民政局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10)灾情稳定后,根据县政府关于灾害评估工作的有关部署,县应急管理局、受灾乡镇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组织开展自然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县应急管理局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1)县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2.2Ⅱ级响应
5.2.2.1启动条件
    在我县范围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Ⅱ级响应:
    (1)因灾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
    (3)倒塌房屋500间以上、1000间以下;
    (4)因旱灾造成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达到5000人以上、10000人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重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关注度高;
    (6)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Ⅱ级响应启动条件情形;
    (7)县政府决定的其他符合启动Ⅱ级响应条件的事项。
5.2.2.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办经分析评估,必要时可召集县减灾委成员单位进行会商研判,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及时向县减灾委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经县减灾委主任批准,决定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县减灾办及时通知县减灾委成员单位,并报告双鸭山市减灾委办公室。
5.2.2.3响应措施
    根据县政府统一安排部署,县减灾委主任统筹组织、领导、协调县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政府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县减灾委组织成员单位、专家组及有关受灾乡镇政府负责同志召开会议,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县减灾委副主任率领有关部门参加的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人员,核查灾情,指导乡镇开展救灾工作。
    (3)县应急管理局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县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县减灾委报告有关情况。必要时,县减灾委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4)根据受灾乡镇政府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县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县应急管理局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县交通运输局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县卫生健康局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赴灾区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等工作。
    (6)县委宣传部、县文体和广电旅游局指导恢复灾毁文化广播设施;做好新闻宣传及舆论引导等工作。
    (7)县民政局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县慈善总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工作。
    (8)灾情稳定后,受灾乡镇政府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县应急管理局。县应急管理局组织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9)县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2.3Ⅲ级响应
5.2.3.1启动条件
    在我县范围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Ⅲ级响应:
    (1)因灾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200人以上、500人以下;
    (3)倒塌房屋200间以上、500间以下;
    (4)因旱灾造成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达到2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
    (5)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Ⅲ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6)县政府决定的其他符合启动Ⅲ级响应条件的事项。
5.2.3.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办经分析评估,必要时可召集县减灾委成员单位进行会商研判,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及时向县减灾委提出启动Ⅲ级响应的建议,经县减灾委副主任批准,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县减灾办及时通知县减灾委成员单位。
5.2.3.3响应措施
    县减灾委统筹组织、领导、协调县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政府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县减灾委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及受灾乡镇政府召开会议,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人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人员,核查灾情,协助指导乡镇开展救灾工作。
    (3)根据受灾乡镇政府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县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县应急局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县交通运输局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4)县卫生健康局指导受灾乡镇政府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工作。
    (5)县民政局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6)灾情稳定后,县应急管理局指导受灾乡镇政府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7)县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2.4Ⅳ级响应
5.2.4.1启动条件
    在我县范围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Ⅳ级响应:
    (1)因灾死亡3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100人以上、200人以下;
    (3)倒塌房屋50间以上、200间以下;
    (4)因旱灾造成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达到1000人以上、2000人以下;
    (5)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Ⅳ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6)县政府决定的其他符合启动Ⅳ级响应条件的事项。
5.2.4.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办经分析评估,必要时可召集县减灾委成员单位进行会商研判,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及时向县减灾委提出启动Ⅳ级响应的建议,经县减灾委副主任批准,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县减灾办及时通知县减灾委成员单位。
5.2.4.3响应措施
    县减灾委统筹组织领导有关灾害救助协调指导工作。县减灾委及有关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县减灾委视情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召开会议,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县应急管理局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人员,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受灾乡镇政府开展救灾工作。
    (3)根据受灾乡镇政府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县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县应急管理局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
    (4)县卫生健康局指导受灾乡镇政府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工作。
(5)县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3响应终止
    灾情基本稳定、救助应急工作结束,经评估短期内灾害影响不再扩大或已经明显减轻后,由县减灾办提出建议,按照启动响应的审批程序决定降低响应级别或终止响应。
6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过渡期生活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县应急管理局收集汇总受灾乡镇政府做好受灾人员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评估工作,县财政局根据评估情况和救助意见按时拨付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
6.2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县应急管理局指导受灾地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受灾乡镇政府应当在每年9月底前调查、核实、汇总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人员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汇总至县应急管理局,经本级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双鸭山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受灾乡镇政府根据需要冬春救助的人数及灾情严重程度,向双鸭山市财政局申请冬春期间受灾群众生活补助资金。
6.3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要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由县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助、住房保险理赔、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积极发挥自然灾害民生保险的经济补偿作用,完善市场化筹集重建资金机制。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根据灾情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山洪灾害易发区、泄洪通道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组织核查灾情。灾情稳定后,县应急管理局立即组织灾情核定,建立因灾倒损房屋台账,并在5日内核定灾情和救灾工作数据向双鸭山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开展灾情评估。县应急管理局根据受灾乡镇政府上报的因灾倒损住房核定情况,视情会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成立评估小组,并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对因灾倒损住房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县政府或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根据倒损住房需恢复重建情况,向双鸭山市政府或市财政局申请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县应急管理局结合倒损住房核查、评估结果,按照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标准,提出资金补助方案,等县财政局审核后及时下拨资金。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灾后恢复重建的选址规划,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灾后恢复重建的测绘与地理信息保障服务等工作。县应急管理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加强对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的督促、检查,视情派出联合工作组指导灾区恢复重建工作,定期通报重建进度。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县应急管理局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上报双鸭山市应急管理局。
6.4其他设施重建
    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由县委、县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6.5保险赔付
    巨灾保险制度实施期间,充分发挥巨灾保险灾害风险转移和损失补偿作用,由县应急管理局协调巨灾保险承保机构,及时开展保险理赔服务工作。乡镇政府和相关单位为保险理赔提供支持协助。
7保障措施
7.1资金保障
    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发展和改革局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黑龙江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安排本级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预算,并视灾情轻重及时调整;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以地方为主的原则,建立完善县级救灾资金分担机制,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
    县政府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救灾资金预算不足时,县财政局应根据救灾工作需要,报经县政府同意后,及时补充安排资金。
    县政府应根据财力增长、物价变动、居民生活水平实际状况等因素,适时增加救灾资金预算,提高受灾人员救助水平。
7.2物资保障
    县应急管理局要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储备库和救灾储备物资管理办法,分级、分类管理救灾储备物资;要建立健全县级、乡镇救灾物资储备体系,健全完善应急救灾物资紧急调度运输机制,确保救灾物资按需快速调度、保障到位。
    县应急管理局与相关部门加强协作,各司其职,结合实际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物资品种和数量,每年入汛前要及时补充采购救灾物资;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名录,必要时签订救灾物资紧急采购供货协议。
    县发展和改革局应建立粮食、食用油、方便食品、饮用水和副食品等救灾物资的应急保障采购供应机制。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采购储备应急救灾卫生防疫工作所需的药品、疫苗和医疗器械等物资。
    县减灾委办公室负责制定完善救灾物资质量技术标准、储备库管理标准,加强救灾物资发放全程管理;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采购、紧急调拨运输机制和救灾物资应急保障、征用补偿机制。
7.3治安保障
    县公安局按照有关规定,参与应急处置和社会治安秩序维护工作。视情制定灾区应急状况下维护社会治安、交通秩序的行动方案,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管制措施,有效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秩序。
7.4医疗卫生保障
    县卫生健康局要会同县人民医院等单位建立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和保障系统,定期开展卫生应急队员技能培训,组织突发事件应急医疗救援、疾病预防控制演练,提高公共卫生管理和抗震救灾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能力;根据需要及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及时为受灾地区提供必要的药品、器械等卫生和医疗设备援助。县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要积极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7.5社会动员保障
    完善救灾捐赠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机制、运行机制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组织发动、款物接收和管理分配、社会公示、宣传表彰等工作。
    建立健全县内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对口支援机制,做好对口支援组织协调工作。
    充分发挥乡镇、村委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专业社工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7.6通信保障
    移动、电信、联通等通信运营单位负责保障灾害信息的畅通。自然灾害救助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情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建立完善灾情管理系统、灾情数据共享平台,完善部门间灾情共享机制。
7.7公共设施保障
    县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应配备应急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
    县政府、乡镇政府应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需的交通、通信等设备和装备。
    县政府要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可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
7.8基础信息服务保障
    县气象局加强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和预警,及时提供气象分析资料,为应急处置提供气象信息服务。县水务局及时提供河流、水利工程基础信息和监测预警信息。水文站为应急处置提供水文资料和水情监测信息服务。县自然资源局及时提供突发事件发生地地理信息服务。双鸭山市集贤生态环境局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环境监测信息服务。
8预案管理
8.1评估与修订
    县应急管理局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和国家、省、市级预案修订情况,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更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本预案:
    (1)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县减灾委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7)应急保障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8.2应急演练
    县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成员单位结合实际制定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演练计划,定期组织开展演练,每3年至少组织一次县级专项预案演练。
8.3宣传与培训
    县减灾委及各成员单位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减灾知识,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常识,组织好“全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增强公民防灾减灾意识。组织开展地方政府分管领导、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不断提升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能力。
8.4监督与奖惩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县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表现突出的牺牲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烈士;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9附则
9.1名词术语解释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是指集贤县可能发生的洪涝、干旱等水旱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雪灾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是指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的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解决遭受自然灾害地区农村居民无力克服的衣、食、住、医等临时困难,紧急转移安置和抢救受灾群众,抚慰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恢复重建倒损住房,以及采购、管理、储运救灾物资等各项支出。
9.2预案解释与实施
    本预案由集贤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政策解读:http://www.jixian.gov.cn/jx/190/202412/c07_219375.shtml

    原文链接:集贤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保障预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