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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集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分类:规范性文件 |
| 文号:集政办规〔2025〕7号 |
发文日期:2025-09-26 16:02 |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 名称:集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集贤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实施细则》的通知 |
| 关键字:丧葬,补助, |
集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集贤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09-30 15:58
发布者:政务公开办
来源:民政局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集贤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实施细则》已经2025年第2次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集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9月26日
集贤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和《黑龙江省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制度的实施意见》(黑人社规〔2022〕10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丧葬补助金所需资金由县财政承担,列入年度预算。
第三条 县社保经办机构安排专人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发放工作。
第二章 领取对象及标准
第四条 在我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人员或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一次性领取丧葬补助金。
第五条 我县丧葬补助金标准为: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9月30日期间的,一次性发放1000元;2025年10月1日后丧葬补助金标准为一次性发放1200元。
第三章 领取条件及要求
第六条 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应当自参保人死亡之日起三个月内,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手续,申请领取丧葬补助金。
第七条 对于异地死亡的参保人,如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不能按时回来办理的,可以委托代办人代为办理。
第八条 参保人死亡后多领取的养老待遇应当进行返回。
第九条 丧葬补助金应当通过银行发放至死亡参保人员的待遇发放银行账户中,如果死亡参保人员的待遇发放银行账户丢失,可发放至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银行账户中,不得以现金形式发放。
第十条 领取丧葬补助金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以下3项内容,只需提供其中一项材料即可:
1.卫生医疗机构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复印件盖卫生医疗机构或公安部门的公章)。
2.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复印件盖殡葬部门公章)或《火化收据》原件及复印件1份(复印件盖殡葬部门公章)。
3.已经在公安部门办理户籍注销的只需提供注销证明(盖公安部门户籍公章且注销证明上须写明死亡时间)。
(二)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或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
(三)死亡人员或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银行账户原件及复印件1份。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对于死亡参保人员同时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或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从发布之日起实施。
政策解读:http://www.jixian.gov.cn/jx/190/202601/c07_24195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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