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贤县人民政府土地征收方案公告〔2020〕第23号
发布日期:2020-07-07 14:26
发布者:自然资源局
来源:
2020年6月10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以自然资函[2020]第559号批准集贤县集体土地34.6524公顷(其中农用地34.5519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地手续),另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0.1005公顷,现将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及用途 国道同哈公路友谊至集贤镇段改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用途为城市交通用地。 二、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征收福利镇胜利村集体土地0.0676公顷,福利镇福胜村集体土地0.6682公顷;双鸭山四方台太保镇七一村0.4405公顷、东胜村0.2871公顷、长富村0.0295公顷;升昌镇永胜村4.4373公顷,升昌镇保丰村2.5694公顷,升昌镇忠安村4.6480公顷,升昌镇太昌村12.3864公顷,升昌镇太升村1.0317公顷,升昌镇友好村5.6846公顷,升昌镇友利村1.6268公顷,升昌镇敬老院0.3106公顷,升昌镇中学0.4647公顷。以上集体土地分别包含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 三、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此批次土地补偿安置标准按照相对应的区片综合地价执行,区片编号为JX-1、JX-3和JX-8,区片综合地价为56元、46元和30元每平方米。 四、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 地上物及青苗的补偿标准,根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标准和签订的协议为准。 五、农业人口安置办法:本次征收的土地采取货币安置和参保安置两种办法。 六、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十五日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凡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登记。 七、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将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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