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贤县人民政府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20〕第23号
发布日期:2020-07-07 14:28  发布者:自然资源局  来源: 

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黑政土〔2020〕第155号)转发《自然资源部关于国道同哈公路友谊至集贤段改扩建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自然资函〔2020〕559号),县政府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局制定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办法的通知》(黑政发201434号)、省劳动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黑劳社发[2008]64号)的有关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土地补偿安置费用                                    

被征地单位

征收地类

面积(公顷

区片编号

标准(元/

福利镇胜利村

集体土

0.0676

JX-1

56.00

福利镇福胜村

集体土地

0.6682

JX-1

56.00

双鸭山四方台太保镇七一村

集体土地

0.4405

JX-3

46.00

双鸭山四方台太保镇东胜村

集体土地

0.2871

JX-3

46.00

双鸭山四方台太保镇长富村

集体土地

0.0295

JX-3

46.00

升昌镇永胜村

集体土地

4.4373

JX-3

46.00

升昌镇保丰村

集体土地

2.56946

JX-3

46.00

升昌镇忠安村

集体土地

4.6480

JX-3

46.00

升昌镇太昌村

集体土地

12.3864

JX-3

46.00

升昌镇太升村

集体土地

1.0317

JX-3

46.00

升昌镇友好村

集体土地

5.6846

JX-8

30.00

升昌镇友利村

集体土地

1.6268

JX-8

30.00

升昌镇敬老院

集体土地

0.3106

JX-3

46.00

升昌镇中学

集体土地

0.4647

JX-3

46.00

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地上物及青苗的补偿标准,根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标准和签订的协议为准。

三、农业人口安置办法。采取货币安置和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安置两种办法。

四、征地补偿各项费用由被征地乡镇政府组织被征地村实施发放。

   告           

联系人:姜文佶     电  话:0469-2612881

 

 

 

集贤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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