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贤县人民政府关于集贤县2022年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公告

发布日期:2024-01-11 16:23  发布者:李洪途  来源:集贤县房屋征收服务中心 

为加快推进我县棚户区改造工作,切实改善人居环境,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黑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规范化工作规程》有关规定,集贤县2022棚改项目的四处棚户区改造地块,已符合城市房屋征收的启动程序。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现将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征收项目名称

集贤县2022年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工程。

二、 征收范围

1、振兴小区东至福东路、南至工人街、西至商贸城、北至友谊街

2、向福新区二期东至福东路、南至铁路、西至铁路、北至机械街

3、铁南小区一期东至贮木场、南至宁富巷、西至耕地、北至铁路线

4、新康家园东至朝阳路、南至永宁街、西至大地、北至水塔街

三、征收概况

计划征收总户数2183户,计划征收面积14.45平方米

   征收主体

  集贤县人民政府

、征收实施部门

集贤县房屋征收服务中心

、被征收人

  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人。

  、征收补偿与安置方案

按照《集贤县人民政府关于集贤县2022年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执行。

  、签约时间

20231229日起签约。

、被征收人权利和义务

  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布之日起 60 日内向双鸭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 6 个月内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应当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按照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标准,与征收部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腾空房屋,完成搬迁。

  、其他事项

  (一)征收范围内房屋被依法征收后,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并注销土地登记。房屋征收决定发布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增加补偿费用的不当行为,违反规定的不予补偿。

  (二)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县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规定标准作出补偿决定,并限期搬迁。

  (三)被征收人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仍不搬迁的,县政府将依法申请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集贤县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