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集贤县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4-07 14:00
发布者:集贤县自然资源局
来源:集贤县自然资源局
关于印发《集贤县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 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建设单位、测绘单位: 现将《集贤县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集贤县自然资源局 2024年4月7日 集贤县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 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加快工程建设项目领域测绘事项改革,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办规〔2019〕13号)、黑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自然资源部“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试行办法》(黑自然资规〔2019〕1号)以及双鸭山市委市政府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双鸭山市优化营商环境三年“创一流”2022年攻坚工作方案>的通知》(双环组发〔2022〕1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开放市场、统一标准、成果共享、高效服务、依法监管”的总体思路,积极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中测绘服务改革优化,打破行业垄断,简化手续流程,提升服务效率,减轻企业负担,优化市场环境,推动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以统一规范标准、强化成果共享 ,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涉及的测绘事项进行整合,归口成果管理,推进“多测合并、联合测绘、成果共享”,避免重复测绘减轻企业负担,构建“政府部门引导、业主自主委托、机构统一测绘、成果共享共用”的测绘新模式,实现同一标的物只测一次、同一测绘工作执行统一的技术标准、同一测绘成果只提交一次的目标。 二、改革内容 (一)根据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和不动产登记工作流程,分阶段整合测绘事项,划分为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规划许可和竣工验收和不动产登记等四个阶段。将每个阶段中的测绘业务整合为一个测绘事项。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主要包括地形测量、拨地测量、勘测定界;工程规划许可阶段主要包括现状日照测量、净空测量、规划定线测量、规划验线测量;竣工验收阶段主要包括规划核实测量、土地核验测量;不动产登记阶段主要包括不动产权籍调查、测绘等。整合后一个测绘事项由建设单位自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测绘机构承担。标的物范围和界址没有变化的后续各阶段要直接沿用前阶段成果,发生变化的进行补充测绘。 (二)推广应用全省“多测合一”信息系统,在本县中心城区国有建设用地范围内,对工程建设项目涉及 的测绘项目实行“多测合一”。将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分阶段实行“一次委托、多测合一、联合测绘、成果共享”,实现测绘成果共享互认,避免重复测绘,减少企业成本。 三、工作流程 (一)委托测绘 1、鼓励建设单位在市自然资源部门公布的符合“多测合一”作业条件的测绘单位中选取测绘作业单位,委托其承担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测绘业务并签订测绘合同。按照“委托测绘、成果共享”的要求,明确服务项目、内容和技术要求。 2、测绘合同签订后,测绘单位按照《黑龙江省测绘任务登记办法》规定,通过黑龙江政务服务网测绘地信局政务服务窗口“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备案”系统,或者通过黑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市场服务与监管平台测绘项目备案系统进行测绘项目网上备案,并将备案通知书和测绘合同报送市、县自然资源部门。 3、测绘单位应根据合同载明的测绘任务组织开展测绘作业,在开展测绘作业前,应与相关审批部门做好衔接,获取测绘项目的具体内容与要求。 (二)开展测绘 1、测绘单位与建设单位共同确认建设项目是否具备测量作业条件,根据测绘合同要求,分阶段组织开展专项测绘作业,按合同约定完成测绘工作。 2、测绘单位完成测绘后,按各部门审批要求分项出具测绘成果。“多测合一”测绘成果由测绘单位按照本单位质量管理体系完成质检后报建设单位验收。 3、“多测合一”测绘成果平面坐标系统统一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CGCS2000),高程基准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 4、“多测合一”测绘成果所采用的基础数据应有合法来源, 各项技术指标按照国家、省市相关的标准规范执行,成果报告按各相关部门规定的成果报告样本执行。 (三)成果提交 1、建设单位对测绘成果验收合格后报送审批部门,审批部门审查测绘成果认为需要修改的,应当一次性提出修改意见,不得要求建设单位反复修改。 2、建设单位对审批部门审查合格的测绘成果进行最终确认。 3、涉密测绘成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必要保密措施,确保测绘成果安全。 4、未按审批要求进行建设的,建设单位按相关部门整改意见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整改后,测绘单位应当到实地对整改部位重新测绘、重新出具完整的成果资料,经建设单位确认后重新提交。不动产首次登记前,经确认通过的测绘成果若发现面积计算错误、用途依据错误等重要指标错误的情况,测绘单位应按要求重新提供变更后的测绘成果,并经建设单位确认后重新提交。 5、鼓励“多测合一”项目实行注册测绘师签字盖章和终身追责制度。 四、监督管理 1、建立测绘机构信用评价体系,通过加强行业管理和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查等措施,对失信企业在网上予以公布,并上报省测绘地理信息局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2、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多测合一”测绘成果的规范性检查与成果质量抽查工作机制,检查结果不合格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并暂停其承接“多测合一”业务。 3、与市“多测合一”专家库联系,负责“多测合一”技术支持和争议的论证。 4、“多测合一”测绘服务费用,以《测绘工程产品价格》(国测财字〔2002〕3号)、《测绘生产成本费用定额》(财建〔2009〕17号)及相关部门确定的计费标准为指导,由委托双方根据服务成本、服务质量和市场供求状态等协商确定。市、县自然资源局对明显低于市场平均价格水平的“多测合一”项目要加强质量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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