秸秆综合利用补贴申报指南
发布日期:2021-06-10 08:32
发布者:政务公开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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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报条件及申报主体:在集贤县境内(不包含二九一农场)进行秸秆利用和生产的经营主体。 (二)申报流程。各个生产经营主体完成作业后,离田利用及根茬处理填报秸秆离田申请表及准备相关证明材料(申请表、承诺书、单位资质证明或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开户许可证、作业记录表、相关照片、现场照片等影像资料)。以上由各生产经营主体将材料报给所属村委会,村委会要实事求是全部进行初步审核,合格后在村委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天。公示结束无异议后报给所属乡镇政府,由各乡镇政府整理汇总,进行全面验收,验收合格后再次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天,公示期结束无异议后会同申报材料做好归档一式两份,乡镇留存1份、报县农业农村局1份长期保存。县农业农村局对各乡镇所报书面材料做终审并进行实地抽查,抽查合格后通过县政府网站、县电视台或“集贤微言”等方式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拨付补贴资金。 (二)补助标准。 秸秆离田补贴 1.秸秆离田利用补贴。对纳入全县各级秸秆综合利用管理台账的各类经营主体和企业,根据其当年实际利用玉米、水稻秸秆量(不含玉米青贮,开展玉米青贮的按国家粮改饲有关政策执行),省级给予每吨20元的补贴,单个项目补贴上限不超过400万元。利用补贴申报时要提供利用方向、利用主体等信息和相关佐证材料,所利用的秸秆应当能够追溯到我县域内的乡镇、村屯和地块,并与该地块秸秆离田作业情况相衔接。 2.秸秆离田后残余物处理补贴。开展玉米、水稻秸秆离作业,对秸秆残余物、根茬进行处理的,省级每亩补贴10元。出现焚烧秸秆、焚烧残余物情况的地块,不得发放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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