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1-06-21 14:11  发布者:政务公开办  来源:集贤县司法局 
  根据《双鸭山市司法局关于开展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清理的工作方案》(双司发[2021]31号)要求,县司法局对全县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进行了清理。经审核确认,现将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单位公布如下:
   一、法定行政机关(44)
  集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集贤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集贤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集贤县民政局、集贤县经济合作促进局、集贤县林业和草原局、集贤县工业信息科技局、双鸭山市集贤生态环境局、集贤县应急管理局、集贤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集贤县教育和体育局、集贤县卫生健康局、集贤县审计局、集贤县交通运输局、集贤县自然资源局、集贤县公安局、 集贤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集贤县消防救援大队、集贤县司法局、集贤县财政局、集贤县水务局、集贤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集贤县统计局、集贤县农业农村局、集贤县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集贤县医疗保障局、集贤县退役军人事务局、集贤县新闻出版局、集贤县民族宗教事务局、集贤县档案局、中共集贤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集贤县福利镇人民政府、集贤县集贤镇人民政府、集贤县丰乐镇人民政府、集贤县升昌镇人民政府、集贤县太平镇人民政府、集贤县永安乡人民政府、集贤县兴安乡人民政府、集贤县腰屯乡人民政府、中国人民银行集贤县支行、国家税务总局集贤县税务局、集贤县政府侨务办公室、集贤县国家保密局、集贤县国家密码管理局。
  派出机构(39)
  集贤县福利国土资源管理所、集贤县集贤国土资源管理所、集贤县升昌国土资源管理所、集贤县丰乐国土资源管理所、集贤县沙岗国土资源管理所、集贤县东荣国土资源管理所、集贤县笔架山国土资源管理所、集贤县繁荣市场监管所、集贤县前进市场监管所、集贤县商贸城市场监管所、集贤县铁南市场监管所、集贤县四达市场监管所、集贤县集贤市场监管所、集贤县兴安市场监管所、集贤县升昌市场监管所、集贤县丰乐市场监管所、集贤县公安局福利派出所、集贤县公安局前进派出所、集贤县公安局富强派出所、集贤县公安局沙岗派出所、集贤县公安局太平派出所、集贤县公安局丰乐派出所、集贤县公安局兴安派出所、集贤县公安局集贤派出所、集贤县公安局永安派出所、集贤县公安局升昌派出所、集贤县公安局腰屯派出所、集贤县公安局黎明派出所、集贤县公安局联明派出所、集贤县公安局山区派出所、集贤县公安局河东派出所、集贤县公安局升平派出所、国家税务总局集贤县税务局福利税务分局、国家税务总局集贤县税务局集贤税务分局、国家税务总局集贤县税务局升昌税务分局、国家税务总局集贤县税务局二九一税务分局、国家税务总局集贤县税务局丰乐税务所、国家税务总局集贤县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国家税务总局集贤县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8)
  集贤县粮食局、国家统计局集贤调查队、集贤县烟草专卖局、集贤县气象局、集贤县安邦河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局、集贤县残疾人联合会、集贤县互联网信息办公室、集贤县扶贫开发服务中心。
  三、依法受委托执法的单位(9)
  集贤县婚姻登记中心、集贤县殡葬工作中心、集贤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集贤县水政监察大队、集贤县劳动保障监察局、集贤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集贤县安全生产监察大队、集贤县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集贤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四、有关要求
  (一)本公告发布的行政执法主体应当严格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履行执法职责,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法维护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二)凡因机构变动、职能依法被调整或新的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等,需要调整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有关部门应当在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公布和相关文件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送县司法局审核并报县政府确认后公布。
  (三)无合法依据、未经公布的,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不得进行行政执法活动。
 
 
集贤县司法局
2021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