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系列解读(七)
发布日期:2025-11-13 13:57  发布者:集贤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来源:双鸭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一、退役军人无故不服从安置的,承担什么后果?

    答:退役军人应当按照不同安置方式的规定,及时到安置地和有关单位报到,不得无故拒绝接受安置。退役军人拒不服从安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例如,《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40条规定,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安置地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视为放弃安排工作待遇。

    二、退役军官的安置方式有哪些?

    答:对退役的军官,应当按照待遇与贡献相匹配、分类保障的要求,分别设置安置方式。退役军人保障法贯彻落实国防和军队改革要求,全面规范了退役军官的安置方式,对退役的军官,国家采取退休、转业、逐月领取退役金、复员等方式妥善安置。法律主要规定了退役军官的四种主要安置方式及安置方式的主要内容,具体适用条件和待遇保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三、以退休方式安置的军官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答:军官退休主要情况有:

    (1)担任师级以上职务,且达到服现役最高年龄,或者军龄满30年或者年满50周岁,本人申请退休的军官。

    (2)军龄满30年或者年满50周岁的团职以下军官。

    (3)未达到退休年龄,因公致残和因病经医院证明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军官。

    (4)接近服现役最高年龄的师职以上军官,不宜继续服现役,且不宜转业到地方工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