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贤县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工作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2-12-19 09:56  发布者:政务公开  来源:县政府办 
       一、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高耕地质量,实现耕地土壤资源的有效再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黑土地保护法》、《黑龙江省黑土地保护利用条例》、《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黑政办规〔2021〕18号)文件,为确保工作顺利开展,出台了《集贤县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工作实施方案》。
       二、重大意义
       为了落实我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落实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强化土地资源管理和利用,保护稀有的黑土地资源、提高耕地质量,以“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为指导方针,按照“谁占用、谁剥离”的原则,严格落实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的法律义务,遵循合法合规、因地制宜、应剥尽剥、合理利用。切实保护和利用好我县土地资源,不断提升耕地质量。  
       三、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黑土地保护法》
       (二)《黑龙江省黑土地保护利用条例》
       (三)《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黑政办规 〔2021〕18号)  
       四、主要内容
       主要内容包括:全面改变以往建设项目在占用耕地时浪费耕作层土壤资源的观念和做法,把有效保护和利用耕地耕作层土壤资源作为建设用地单位占用耕地应承担的法定责任和义务。实施过程中,综合考虑经济、技术、行政以及耕作层土壤供需关系等因素,科学规划,统筹谋划,努力实现耕作层土壤剥离与使用紧密衔接、同步实施。
       (一)剥离范围
       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黑政办规 〔2021〕18号)文件,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用地转用项目新增建设用地占用的耕地、临时用地占用的耕地、设施农业用地涉及破坏耕作层的耕地,在项目建设占用前应实施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
       耕地坡度大于25°或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严重污染、沙化、盐碱化等不适宜剥离利用的,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认定,报经县政府同意后,可不实施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涉及国家安全、军事、抢险救灾等急需临时占用耕地的,可不纳入剥离利用范围。
       (二)剥离主体
       单独选址项目、临时占用、设施农用地、使用农村集体土地的,由用地单位负责剥离耕作层表土;成片开发项目及城市批次用地占用耕地的,县政府负责剥离耕作层土壤。
       (三)剥离工作要求
       一是方案编制。城市批次用地占用耕地的,由县政府组织编制表土剥离实施方案,其他工程项目在开工前,由建设单位编制表土剥离实施方案。
       二是方案内容。剥离利用实施方案应明确项目的概况、编制依据、土壤调查、剥离、运输、验收、存储、管护、利用、投资估算、实施计划、保障措施等内容。
       三是土壤剥离。建设占用单位要严格按照已制定的剥离实施方案开展耕作层土壤剥离,确保各项工作按时保质完成。
       四是土壤存储。剥离土壤短期内无法利用的,由实施单位负责运至存储点集中存放,并按照相关技术范围采取防护措施。存储期间,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统一管理,落实专门管护措施,填写《存储点土壤记录台账》。
       五是剥离项目验收。已完成土壤剥离的,实施单位可根据需要,分区、分段、分期向县级人民政府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现场剥离施工情况检查记录表》工程计量结算及施工相关影像等资料。县级人民政府收到申请后,组织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相关领域专家依据实施方案进行验收,发现问题要限时整改,经验收合格的填写《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验收单》。剥离土壤即剥即用的,连同土壤利用一并进行验收。验收专家应对土壤剥离利用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
       六是剥离的耕作层土壤利用方式。城(镇)批次建设用地剥离的耕作层土壤,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安排利用,农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耕地经营主体就近利用剥离土壤进行耕地改良培肥的,应当无偿提供使用。单独选址项目剥离的耕作层土壤,由建设单位按方案明确的方向利用,不能利用的,交由县级人民政府统筹利用。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剥离土壤的,可实行有偿使用,具体价格通过协商确定。县级人民政府剥离土壤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耕地保护。


原文件链接:http://www.jixian.gov.cn/jx/529/202212/c07_188423.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