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集贤县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12-20 09:50
发布者:王聪
来源: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直属有关单位:
《集贤县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已经2022年12月9日召开的县政府第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集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19日
集贤县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为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切实保护好、利用好黑土资源,充分利用好建设占用耕地的耕作层土壤,进一步加强建设占用耕地的耕作层土壤的保护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黑龙江省耕地保护条例》《黑龙江省黑土地保护利用条例》《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和《双鸭山市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等规定,经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节约用地制度,通过统一建立一套涵盖耕作层土壤剥离、运输、存储、管理、交易、使用等全过程工作机制,规范我县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工作,促进我县优质黑土资源得到合理保护利用,贯彻“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为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提高提供保障。 二、规范编制剥离利用实施方案 (一)方案编制范围。占用耕地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以上的工程项目,进行耕作层土壤剥离应编制实施方案;1000 平方米及以下的可不编制方案,需填写耕作层土壤剥离报告表并附相关图件;城(镇)批次和城市开发边界内、工业园区占用耕地土壤属性相同的,可统一编制;村民建房用地只需填写耕作层土壤剥离报告表参考样式见《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技术规范》(DB23/T 2913-2021)。 (二)方案主要内容。剥离利用实施方案应明确项目概况、编制依据、土壤调查、剥离、运输、验收、存储、管护、利用、投资估算、实施计划、保障措施等内容。方案编制节点。城(镇)批次用地项目在供地前,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其他工程项目在开工前,由建设单位组织编制。 (三)方案论证审查。方案编制完成后,由县自然资源局会同农业农村局组织专家对方案进行评审论证,并出具审查意见。建设项目在农用地转用申请文件中,要说明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方案编制主体、承诺在供地或开工前完成土壤剥离等情况。 三、认真开展土壤剥离实施 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工作要严格按照专家审查论证通过的方案,由县政府统一组织实施。 成片开发项目及城镇批次用地占用耕地的,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的实施主体是县政府:土壤剥离、运输、存储、利用等费用纳入供地成本,在供地前实施剥离。 单独选址项目占用耕地的,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的实施主体是建设用地单位,剥离、运输、存储等相关费用纳入项目开发成本,在开工前实施剥离。 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占用耕地的,由用地主体负责实施耕作层土壤剥离,并承担相关费用,在用地前实施剥离。 (四)临时用地、设施农业用地占用耕地的,由项目用地单位(个人)实施耕作层土壤剥离,并承担相关费用,在用地前实施剥离。 四、积极做好剥离土壤利用 (一)利用原则。按照取之于地、用之于地、即剥即用、就近利用的原则,剥离土壤要优先用于土地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矿废弃地复垦、生态修复等项目,以及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等农业生产生活,富余土壤可以用于绿化。建设占用剥离的黑土耕地耕作层土壤,原则上应在集贤县域黑土区范围内使用,需要跨区域使用的,应在七类黑土地土壤类型相近的黑土区内使用。在黑土区实施补充耕地项目,应充分利用建设占用剥离的黑土耕地耕作层土壤。 (二)利用方式。城(镇)批次建设用地剥离的耕作层土壤,由县人民政府负责安排利用,农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耕地经营主体就近利用剥离土壤进行耕地改良培肥的,应当无偿提供使用。单独选址项目剥离的耕作层土壤,由建设单位按方案明确的方向利用,不能利用的,交由县人民政府统筹利用。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剥离土壤的,可实行有偿使用,具体价格通过协商确定。县人民政府剥离土壤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耕地保护。 (三)利用计划。县人民政府每年应综合考虑年度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情况,与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地整治、补充耕地等项目表土利用需求挂钩,编制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年度计划,确保剥离土壤得到及时有效利用。 五、严密组织土壤剥离验收 (一)验收申请。已完成土壤剥离的,实施单位可根据需要,分区、分段、分期向县人民政府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现场剥离施工情况检查记录表》(详见附件1)、工程计量结算及施工相关影像等资料。 (二)验收实施。县人民政府收到申请后,组织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相关领域专家依据实施方案进行验收,发现问题要限时整改,经验收合格的填写《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验收单》(详见附件2)。剥离土壤即剥即用的,连同土壤利用一并进行验收。验收专家应对土壤剥离利用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 六、妥善做好剥离土壤存储管护 (一)存储点选址。县人民政府要综合考虑运距、利用成本及对周边环境的影响等因素,避让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水源地等敏感重点区域,选用存量建设用地或未利用地做为土壤存储点。 (二)土壤存储管护。剥离土壤短期内无法利用的,由实施单位负责运至存储点集中存放,并按照相关技术规范采取防护措施。存储期间,由县人民政府负责统一管理,落实专门管护措施,填写《县存储点土壤记录台账》(详见附件3)。 七、加强土壤剥离利用监督管理 县人民政府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的管理,统筹安排土壤剥离利用经费,强化工作落实。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管理和监督工作。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根据自身职能提出高标准农田建设等土壤利用需求配合做好土壤剥离利用方案的评审论证、验收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落实各项工作要求。 八、严格土壤剥离利用奖惩措施 (一)奖励措施。将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纳入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对剥离利用工作成效突出的,给予适当增加考核分值;利用剥离土壤实施的土地整治等项目产生的补充耕地指标、增减挂钩指标,优先考虑国家统筹或省内调剂。 (二)惩处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黑土地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建设项目占用黑土地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对耕作层的土壤进行剥离。对于违反此规定的,按照第三十三条规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未对耕作层的土壤实施剥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处每平方米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对耕作层土壤实施剥离的,处每平方米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应剥离的耕作层土壤未剥离或未按规定标准剥离利用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 附件: 1.现场剥离施工情况检查记录表(样式) 2.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验收单(样式) 3.县存储点土壤记录台账(样式) 附件1:
现场剥离施工情况检查记录表 作业日期: 年 月 日 注:本表一式3份,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政府指定责任部门各1份。 附件2: 项目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验收单 编号: 年 号
注:本验收单一式4份,施工单位、建设项目用地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和农业农村部门各1份。 附件3: 县存储点土壤记录台账 存储点名称: 县 土壤存储点 台账建立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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