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集贤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 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11-20 10:41
发布者:政务公开办
来源:县政府办
各乡、镇人民政府,二九一农场、笔架山农场,县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领导同意,现将《集贤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集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20日 集贤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 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促进节约用水,保护和调动农户种粮积极性,促使农田水利设施良性运行。根据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水利厅、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文件《黑龙江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奖补办法(试行)的通知》 (黑财规审〔2018〕12号)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农田有效灌溉面积内已开展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区域,未开展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区域不执行(待完成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后,在予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中农田有效灌溉面积指有一定水源,地块比较平整,灌溉工程或设备已经配套,在一般年景下当年能够进行正常灌溉的农田面积。 第四条 本办法坚持总体上不增加农民负担、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全县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分类分批推进,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提高各级节水意识,提升工程运维水平。 第二章 精准补贴 第五条 补贴原则:优先补贴水稻为主的粮食生产区,补贴资金主要用于补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的缺口。 第六条 补贴对象:完成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灌区。 第七条 补贴标准:县财政局根据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考评结果,实行差别化补贴政策,补贴按照考核结果分一类区、二类区、三类区、四类区。 一类区:考核结果为优秀(20%) , 按照种植粮食的15元/亩、种植经济作物8元/亩补贴; 二类区:考核结果为良好(40%) , 按照种植粮食的10元/亩、种植经济作物4元/亩补贴; 三类区:考核结果为合格(40%) , 按照种植粮食的6元/亩、种植经济作物3元/亩补贴; 四类区:考核结果为不合格(个别), 不予补助。 实施过程中,县财政局根据灌溉服务中心对各灌区的考核结果进行资金核算、拨付。 第三章 节水奖励 第八条 奖励原则:在保障农业正常生产的情况下,按照节水成效实行阶梯奖励,提高基层主动节水的意识和积极性。 第九条 奖励对象:已实施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区域内的,促进农业灌溉节约用水且水费上缴达100%的农民用水户。 第十条 奖励标准:各用水户根据自动量水设施观测已有的量水数据,综合水管员灌溉和田间渠系管护记录情况,对节水量在30% 至50%的为优秀户,10%至30%为良好户,0%至10%的为一般户;优秀户节水奖励5元/亩、良好户节水奖励 3元/亩、一般户不奖励。实施过程中,具体根据灌区提供的各用水户考核结果进行资金核算,并报县财政局备案,经县政府审批后拨付资金。 第四章 奖补程序 第十一条 奖补程序按照乡村(屯)申报与公示、灌区对用水户通过基础数据的采集进行审核,具体如下: (一)各用水户基础数据采集:由各灌区负责调查统计本用水户水价改革基础数据情况,包括改革面积、农作物种植结构、灌溉用水量计算、节水量等数据,并对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用水户公示与申报:由乡村(屯)依据基层数据信息进行申报,各灌区对采集的基础数据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灌区和村委会同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拍照保存。经公示无异议后,各灌区将公示材料由经办人、负责人签字盖章后,灌溉服务中心汇总审查无误后上报县财政,同时做好资料备份存档,便于上级核查。 (三)各灌区收到各用水户申报材料后,要严格对照奖补 条件,对各用水户基础数据进行审核确认,并汇总各用水户上报材料,由经办人、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灌溉服务中心汇总审查后报县财政局。 (四)县级审查:灌溉服务中心汇总公示结果,县农业农村局组织人员对补贴对象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抽查,经审核确认无误后,作为奖补的基础核实数据。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灌溉服务中心在使用奖补资金过程中要符合资金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信息化和科学化。 第十三条 奖补资金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精准补贴资金主要用于末级渠系工程的维修养护、水管员(放水员)工资、管理公共费用等;节水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奖励促进灌溉用水节约户,奖补资金在使用过程中保留相关台账、凭证。 第十四条 各灌区及用水户要积极配合县水务、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全面加强补贴资金监管,加大违规惩处力度,确保精准补贴、节水奖励机制落到实处、见到实效。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会同县水务局、发改局、农业农村局共同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试行。 |
主办单位:集贤县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集贤县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 技术支持:集贤县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 版权所有:集贤县人民政府 联系电话:0469-4653069 黑ICP备09008588号 公安备案号:23050099002-17002 政府网站标识码:2305210003 站点地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