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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政务公开办 |
分类:规范性文件 |
文号:集政办规〔2024〕8号 |
发文日期:2024-12-30 16:22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名称:集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集贤县地震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
关键字:地震,灾害,应急, |
集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集贤县地震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12-31 16:07
发布者:政务公开办
来源:应急局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集贤县地震灾害应急预案》已经2024年第12次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集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2月30日
集贤县地震灾害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4
1.1 编制目的 4
1.2 编制依据 4
1.3 适用范围 4
1.4 工作原则 5
1.5 应急预案体系 5
2 组织指挥体系 5
2.1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 5
2.2 主要成员单位职责 6
2.3 现场指挥机构 12
2.4 专家组 16
3 地震灾害分级及响应机制 16
3.1 地震灾害分级 16
3.2 分级响应 17
4 监测预警 18
4.1 地震监测 18
4.2 地震预警 18
4.3 预警行动 18
5 灾情报告 19
5.1 震情速报 19
5.2 信息报送 19
5.3 信息发布 20
6 应急处置 20
6.1 先期处置 20
6.2 分级响应措施 21
7 恢复重建 25
8 保障措施 26
8.1 队伍保障 26
8.2 指挥技术系统建设 26
8.3 物资与资金保障 27
8.4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27
8.5 基础设施保障 27
9 预案管理 28
9.1 评估与修订 28
9.2 应急演练 29
9.3 宣传与培训 29
9.4 监督与奖惩 29
10 附则 29
10.1 名词术语解释 29
10.2 预案解释与实施 30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全面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和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系列重要论述,健全完善集贤县抗震救灾工作机制,持续深入防范重大地震灾害风险,有力有效应对组织开展集贤县地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地震应急预案》《黑龙江省防震减灾条例》《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黑龙江省地震灾害应急预案》《双鸭山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双鸭山市地震灾害应急预案》《集贤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县行政区域内的地震灾害、其他地区发生地震对我县产生影响的地震灾害及其他地震事件的应急处置。
因地震灾害引发的山体滑坡、泥石流、水库决堤、危险化学品事故等突发事件,按照相关应急预案规定开展应对工作。
当预案执行中与实际地震应急处置情况不一致时,根据实际作出相应调整。
1.4工作原则
(1)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建立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平战结合的工作机制,实行领导、部门责任制。
(2)地震灾害发生后,受灾乡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立即自动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前期处置工作。
(3)国务院和省政府是应对省内重大以上地震灾害的主体,双鸭山市政府是应对双鸭山市行政区域较大地震灾害的主体,集贤县政府是应对本县行政区域一般地震灾害的主体。
1.5应急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集贤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重要组成部分,上与《双鸭山市地震灾害应急预案》《集贤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相衔接。各乡镇政府地震灾害应急预案应与本预案相衔接。
2组织指挥体系
2.1县抗震救灾指挥部
集贤县抗震救灾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为全县抗震救灾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全县范围内抗震救灾工作。
负责指导和检查全县地震应急准备、抗震救灾工作和应急体系建设;建立完善信息共享、协作联动等工作机制;负责启动县级突发地震应急响应,研究制定应急处置措施;组织、指挥、协调各级抢险救援力量,做好地震应急救援工作;收集、掌握地震震灾有关信息,按规定做好震情震灾等信息发布,向双鸭山市政府和双鸭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工作信息和抗震救灾情况;指导协调县级有关部门和乡镇开展抗震救灾、灾后恢复与重建工作。
主 任: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副主任:县应急管理局局长
县指挥部下设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应急管理局分管副局长兼任。主要负责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组织协调地震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并按照权限作出决定;统一发布地震灾情,指导开展地震灾害风险评估;汇集、上报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进展情况,向县指挥部提出具体的抗震救灾方案和措施建议;贯彻双鸭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并督促有关乡镇政府、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落实应急工作,协调各救援队伍的救援行动;拟定新闻工作方案,指导抗震救灾宣传,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审核有关新闻稿;起草县指挥部文件、简报,负责县指挥部各类文书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承担县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2.2主要成员单位职责
县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按照县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做好抗震救灾相关工作。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编制县级抗震救灾应急预案,指导各乡镇政府编制本级地震灾害预案或工作方案并开展演练;负责组织协调地震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救援队伍参与抢险救灾、调运抢险救援物资和开展救灾捐赠;组织开展地震灾情调查统计评估和灾后救助,依法统一发布灾情;督促指导协调震区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协调县外救援队伍在本县救援工作。配合省、市地震部门开展地震监测预警、地震震情速报、现场流动监测、震情监视跟踪、烈度评定、地震现场科学考察等工作。
县委宣传部:指导全县抗震救灾和防震减灾新闻宣传工作,正确引导社会舆论;指导做好网络舆情管理工作。
县人武部:组织所属民兵参加抢险救灾行动;协调辖区其他部队参与抢险救灾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灾区及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和疏导,维护交通秩序,优先保障灾区伤员、物资运送车辆通行;负责党政机关、重要部门、金融单位、救济物品集散点、储备仓库等重要目标的警戒;负责灾区社会治安管理和重点目标的安全保卫,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县财政局:负责安排县级各项抗震救灾救助资金预算;按时拨付中央和省、市级救灾资金。
县审计局:负责依法对抗震救灾救助资金、社会捐助资金、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县统计局:负责提供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基本统计信息,协助相关部门做好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统计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灾害救助政策与临时救助、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政策的有效衔接,做好落实应急救助后,因灾致贫生活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监督指导慈善总会组织规范开展救灾募捐活动;配合行业主管部门支持引导社会组织和社会力量参与抗震救灾工作;协助做好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及相关善后工作。
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安排重大抗震救灾基建项目,协调落实项目建设资金;负责安排重大抗震救灾科研项目;负责灾区各类生产生活物资的价格监督检查与应急管理;负责组织协调救援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和食品等生产供应工作;负责协助分析灾害情况和制定统计标准。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开展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及供热等城市生命线工程的损失统计评估、安全鉴定、修复及重建工作;协调指导供水、排水等工程的损失统计评估、安全鉴定、修复及重建工作;组织开展房屋安全鉴定与评估工作;参与制定灾后恢复重建计划,组织和指导有关抗震救灾工程建筑规划、设计与建设;负责指导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灾后重建、移民搬迁工作。
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做好因灾造成铁路桥等设施损失统计评估工作;组织对因灾损毁铁路桥等设施的抢修和恢复工作。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设立现场救护场所,组织医疗救护队伍救治和转送伤病员,协调县外有关医疗机构及时接收危重伤员;负责指挥和协调县内外医疗救护队伍及时开展伤病员救治工作;组织开展灾区防病消杀,做好传染病疫情预防控制,严防重大传染病疫情的发生和蔓延。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做好救灾工作期间公路和水路交通基础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组织因灾损毁公路的抢修和恢复工作;组织协调交通工具,配合做好受灾人员转移疏散、救灾物资紧急调运工作;协助做好水域救援工作。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灾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做好灾区食品药品安全事故(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负责紧急采购生活类救灾物资和社会捐赠物资的质量监督;加强监督检查和打击囤积居奇、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等扰乱市场秩序和违法违规交易行为,维护正常市场流通秩序。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做好因灾造成农业损失的评估工作;负责农作物病虫害、动物疫情的监测预警与应急处置;做好种子等农用物资储备,指导做好灾后农业生产自救和设施农业恢复重建工作;结合农业实际提供防灾减灾对策与建议。
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负责做好因灾造成文化旅游市场、县级以上不可移动文物损失统计;负责指导文化旅游市场灾后恢复,监督受损县级不可移动文物修缮工作。
县林业和草原局:负责做好林业草原资源损失统计评估工作,组织开展灾后森林草原生态修复治理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和草原开展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监督检查等防火工作。
县水务局:负责组织协调全县水利设施排险除险工作,对河流、水库等工程设施实施调度;负责地震造成的堰塞湖应急处置技术支撑工作;负责做好受灾地区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保障;组织统计上报全县水利基础设施因灾毁损情况;积极争取省、市水利等上级部门支持,做好抗震救灾水利基础设施恢复重建工作。
县气象局:负责组织开展灾区气象监测,加强对气象灾害及次生、衍生灾害的监测预警,及时发布重大气象预警信息,为灾区地震应急处置工作做好气象保障服务。
县教体局:组织管理在校师生的应急疏散、安置、心理咨询;会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自然资源局等部门做好地震灾区学校建筑物隐患排查、登记、治理工作,汇总、上报本行业灾情和救灾需求;负责做好因灾造成公共体育设施损失统计评估及恢复重建工作。
双鸭山市集贤生态环境局:负责对灾区空气、水质、土壤以及饮用水水源水质等的污染监测和防控工作;加强环境监测、控制及隐患排查,消除减轻污染危害。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开展地震引发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会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气象局等部门加强对地质灾害险情的动态监测,及时通报地质灾害隐患发展趋势,提供事发地地理信息和震后地质灾害防治技术支持,根据需要及时组织开展过渡性安置点的规划工作。
县融媒体中心:负责组织利用广播电视进行抗震救灾宣传,制作预防地震灾害公益广告及时播报有关地震灾害应急处置的命令、通知、公告等紧急要件。积极协助配合宣传部门开展地震灾害预防、灾害自救等方面知识宣传教育活动;协同发布地震灾害预警信息。
中国移动集贤县分公司、中国电信集贤县分公司、中国联通集贤县分公司、中国铁塔集贤办事处:负责迅速了解地震灾区的通信状况,调集各自通信资源,抢修通信设施设备,保障各级抗震救灾应急指挥部指挥系统和重要部门的通信畅通;对处在灾区易于发生次生灾害而影响通信设施的情况,采取紧急处置措施,确保通信畅通。
国网集贤县供电公司:负责抢修因灾损毁的电力设施;保证受灾地区电力供应;负责灾后电力设施的恢复重建工作。
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参加地震灾害抢险救援、受灾群众转移安置等任务。
县红十字会:负责组织管理与调配红十字会员和志愿工作者参加因灾伤病员的现场应急救护等工作;做好救灾捐赠款物的接收工作,参与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加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参加。以上成员单位设联络员1名,负责沟通联络工作。
2.3现场指挥机构
2.3.1现场指挥部组成及主要职责
根据需要,在地震灾区成立县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以下简称现场指挥部),现场总指挥原则上由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或赴现场的县领导担任,成员由县应急管理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公安局、县卫生健康局、双鸭山市集贤生态环境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等赴现场的县指挥部成员单位负责同志以及受灾乡镇政府负责同志等组成。负责全面指挥调度、统筹协调和保障支援现场抢险救援工作;研究决定现场抢险救援中的重大问题;及时报告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等。
2.3.2现场指挥部各工作组组成及主要职责
现场指挥部通常下设12个工作组,并根据现场工作需要科学增减、合并工作组和调整成员单位。
(1)综合协调组: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委宣传部、县发展和改革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卫生健康局和受灾乡镇政府等组成。负责全县抗震救灾综合协调工作;协助现场总指挥组织实施抗震救灾行动;负责收集汇总震情、灾情、社(舆)情和抗震救灾工作进展情况;承担现场指挥部会议、活动和文电等工作;负责现场指挥部后勤保障工作;完成现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技术保障组:由县自然资源局牵头,双鸭山市集贤生态环境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水务局、县气象局等组成。负责地震监测和趋势研判工作;开展灾区气象监测,做好灾区气象预警;开展灾区空气、水质和土壤等监测和相关防控工作;对地震引发的地质灾害、水灾等各类次生衍生灾害开展应急排查、应急监测、排危除险等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协调专家队伍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撑;负责有关监测研判工作队伍的协调工作;完成现场指挥部 交办的其他任务。
(3)抢险救援组:由县人武部牵头,县武警中队、县公安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红十字会和受灾乡镇政府等组成。负责制定抢险救援行动计划,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力量开展人员搜救和灾害抢险;指导灾区组织开展自救互救工作,负责统筹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和志愿者队伍的动员、组织、派遣和管理工作;负责县内外、国(境)内外有关抢险救援队伍的协调工作;完成现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4)群众安置组:由受灾乡镇政府牵头,县发展和改革局、县教体局、县民政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县应急管理局等组成。负责组织指导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保障;指导各地启用应急避难场所和设置临时避难场所;指导开展房屋建筑震后安全性应急评估;负责受灾群众临时安置、生活物资供应和生活污水垃圾处理等;负责遇难人员及孤、残人员的善后事宜;组织金融保险机构做好保险理赔工作;组织专业社会组织和志愿者有序参与群众安置工作;完成现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5)医疗防疫组:由县卫生健康局牵头,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人民医院等组成。负责组织调配医疗应急救援队伍和医疗器械、药品等物资及装备;组织开展伤员的现场救治及转送工作;开展食品和饮用水卫生监督检查、监测和污染防控;开展传染病、卫生消杀工作;做好灾区医药用品等耗材保障工作;负责县内外医疗救援队伍的协调工作;完成现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6)交通运输组:由县交通运输局牵头,县公安局和受灾乡镇政府等组成。负责做好交通运输保障,实施必要的交通管制,维护交通秩序;抢修维护交通运输设施,组织协调运力,配合做好救援队伍、受灾人员、救灾物资装备以及基本生活物资的紧急运输工作;负责县内外交通抢险运输队伍的协调工作;完成现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7)生活保障组:由县发展和改革局牵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水务局、县财政局、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国网集贤县供电公司和受灾乡镇政府等组成。负责组织抢修通信、供电、供水、防洪、广播电视等设施设备;组织力量开展水、电和成品油等要素的应急供应工作;指导开展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震后安全性应急评估和排危除险工作;负责县内外有关生活物资保供以及基础设施抢修队伍的协调工作;完成现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8)治安维稳组:由县公安局牵头,县司法局和受灾乡镇政府等组成。负责灾区社会治安维稳工作,依法从严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加强灾区重要场所的安保工作,必要时组织重要目标临时转移、搬迁;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负责灾区治安维稳各类队伍的协调工作;完成现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9)救灾物资组: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发展和改革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应急管理局、县红十字会和受灾乡镇政府等组成。负责组织、调集、征用抢险救援应急物资,保障灾区物资供应;组织开展受灾救济救助工作;依法从严加强灾区市场交易监督管理,维护灾区市场经营秩序;向社会发布救灾物资需求信息及接受救灾捐赠公告,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建立救灾捐赠协调机制,组织、指导、监督全县救灾款物的管理、分配和使用;协助开展应急救援力量后勤保障工作;完成现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10)社会管理服务组:由县民政局牵头,受灾乡镇政府等组成。负责整合群团组织力量,做好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的组织、派遣和管理工作,组织引导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力量有序配合抢险救援、群众转移安置、物资运输配发和恢复重建等相关工作;完成现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11)宣传报道组:由县委宣传部牵头,县政府办(县外事办)、县应急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局和受灾乡镇政府等组成。负责抗震救灾信息的新闻发布和宣传报道工作,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开展舆情监测、研判和引导工作;组织开展科普宣传和安全提示工作;加强灾区国(境)内外记者的管理服务工作;完成现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12)灾损评估组:由受灾乡镇政府牵头,县应急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局、双鸭山市集贤生态环境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和受灾乡镇政府等组成。负责开展灾情调查和跟踪评估;对受灾情况进行抽样调查和核实,评估地震灾害损失;对地震应急处置工作进行调查总结;完成现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4专家组
县指挥部依托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应急专家库组建专家组,对全县抗震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地震灾害的灾情评估、应急救助和灾后救助提出咨询意见。
3地震灾害分级及响应机制
3.1地震灾害分级
地震灾害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
(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3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占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灾害。
我县发生6.5级以上地震或县城主城区发生6.0级以上地震,暂按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处置。
(2)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我县发生5.5级以上、6.5级以下地震或县城主城区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暂按重大地震灾害处置。
(3)较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较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我县发生4.5级以上、5.5级以下地震或县城主城区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暂按较大地震灾害处置。
(4)一般地震灾害是指造成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我县发生4.0级以上4.5级以下地震或县城主城区发生3.5级以上4.0级以下地震,暂按一般地震灾害处置。
本预案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3.2分级响应
根据地震灾害分级情况,将地震灾害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确定应急响应级别,须首先报请双鸭山市地震局同意,再报请县政府同意后确定。
应对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Ⅰ级响应。县指挥部在国务院、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下,组织、指挥和协调全县抗震救灾工作。
应对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Ⅱ级响应。县指挥部在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领导下,组织、指挥和协调全县抗震救灾工作。
应对较大地震灾害,启动Ⅲ级响应。县指挥部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导下,由县指挥部协调灾区地震应急工作。
应对一般地震灾害,启动Ⅳ级响应。由县指挥部领导、指挥和协调灾区地震应急工作。
对震中在县主城区或其他特殊地区的地震,根据需要提高一级响应级别。
地震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灾情及其发展情况对响应级别及时进行相应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4监测预警
4.1地震监测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根据上级地震部门地震观测数据的分析结论,及时核实群测群防异常情况;加强与省、市地震部门及临近县区应急部门的信息沟通和联系,在上级地震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地震趋势会商、震情跟踪监测、地震趋势分析和地震速报等工作,及时对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进行综合分析研判,提出有关建议意见。
4.2地震预警
建立健全地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在省、市发布临震预报信息后,及时会同有关单位通过广播、电视、手机、网络等平台,快速、准确推送地震预警信息,及时组织预报区加强应急防范措施。
4.3预警行动
根据国务院、省、市人民政府发布可能对我县造成影响的地震预报信息后,立即进入临震应急期,主要应急措施为:加强震情监视,及时通报、报告震情变化;向社会发布人民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对交通、水务、电力、通信、气象、供水、排水等基础设施和堤坝、易燃易爆和有毒物质的生产贮存场所等采取紧急防护措施;排查在地震作用下易诱发地质灾害的危险区,并采取有效预防措施;督促检查各地各单位地震应急准备工作;维护社会秩序;加强地震应急知识和避险常识宣传;疏散群众等。
5灾情报告
5.1震情速报
县内发生3.0级及以上地震,县应急管理局要根据省、市地震局确定地震发生时间、地点、震级、震源深度等速报参数,迅速开展调度和分析研判,及时将震情快速上报县政府,同时通报有关部门,做好续报有关工作。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信息的,可先报告基本情况,再续报详细情况。信息报告中涉及保密内容的,按照保密要求执行。
5.2信息报送
地震发生后,受灾乡镇政府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规范的通知》(黑政办发〔2012〕48号)规定,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报送工作。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后,地震灾区或受影响区域乡镇政府必须在地震发生后10分钟内向县政府总值班室电话报告,30分钟内书面报告。同时上报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发生较大地震灾害后,地震灾区或受影响区域乡镇政府必须在地震发生后1小时内向县政府和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发生一般地震灾害后,地震灾区或受影响区域乡镇政府及时向县政府和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地震灾害涉及敏感人群、敏感时间、敏感地点,或者其事发原因比较敏感的,信息报告不受级别限制,报告方式和时限按照较大以上级别信息报告要求执行。
5.3信息发布
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由县政府统一负责地震灾害信息发布工作,统一、准确、及时公布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等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6应急处置
6.1先期处置
地震灾害发生后,震区所在地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根据本级地震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立即开展先期处置,采取以下措施:
(1)依法实施交通管制,保证救援专用车辆优先通行,限制与救援无关的民用车辆、大型车辆等进入极重灾区;向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实时报告道路通行状况。
(2)发动当地干部群众和社会救援力量开展自救互救;派遣消防救援、医疗等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和医疗救护。
(3)向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灾情和救灾需求;在通讯设施损坏或通信受阻情况下,迅速启动备用信道,采取应急措施,保证救灾通信畅通。
(4)紧急协调救灾帐篷、生活必需品等救灾物资和装备,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需要。
(5)周密考虑救援队伍和市、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现场指挥机构的条件保障,指导帮助救援人员准备营地等配套设施。
(6)组织力量抢修通信、电力、交通、供水、供气、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采取措施防范次生灾害。
(7)加强重要目标警戒和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8)加强信息报告,提出需要支援的应急措施及建议。
6.2分级响应措施
6.2.1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Ⅰ级、Ⅱ级)响应
县内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后,在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和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领导、指挥下,县指挥部及成员单位要迅速采取合理应急措施先行处置工作。
(1)第一时间发布公告,宣布当地进入地震应急状态,并落实管控措施,同时提出需要支援的应急措施建议。宣布采取停工、停产、停业、停运、停学等社会面防范措施,加强管制,采取临时关闭、封闭、撤离人员等强制性措施。县指挥部负责人按照职责靠前指挥,第一时间组织开展先期应急处置。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司其职,及时实施调度,迅速排查本行业重大工程安全隐患,防范次生灾害,做好应急响应工作。
(2)科学指挥受灾乡镇政府先行发动基层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县指挥部立即派遣消防救援、地震灾害紧急救援、医疗卫生救援等各类专业抢险救援队伍,组织协调社会应急力量开展人员搜救和医疗救护,维护灾区社会秩序。
(3)依法实施交通管制和交通信息共享,保证救援专用车辆优先通行,限制与救援无关的民用车辆、大型车辆等进入极重灾区,保证交通资源有序高效利用。在保证交通畅通的前提下,统一采取物流模式配置救灾物资,县指挥部统一指挥物资调度和物流供给,县指挥部统筹人数和乡镇需求,统一派送,乡镇政府提出需求并组织分配安置。
(4)指挥调度通信资源,实施应急通讯与常规通讯并行,保证救灾通讯畅通。组织抢修通信、电力、交通、供水、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保障抢险救援通讯、电力、用油以及救灾人员、物资运输畅通。
(5)组织开展伤病员和受灾群众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心理疏导工作,根据需要组织实施跨区域大范围转移救治伤员,恢复灾区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和秩序。
(6)组织开展房屋、校舍等建(构)筑物安全性鉴定和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物、大型水库、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隐患排查与监测预警,防范次生衍生灾害;对于已经受到破坏的,组织快速抢险救援。
(7)派出地震现场监测与分析预报工作队伍,布设或恢复地震现场测震和前兆台站,密切监视震情发展,指导做好余震防范工作。
(8)协调加强重要目标警戒和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指导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9)组织统一发布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指导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工作。
(10)执行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下达的其他任务。
6.2.2较大地震灾害(启动Ⅲ级)响应
发生较大地震灾害后,在双鸭山市政府的领导下,在省、市应急管理部门和地震等有关部门的指导和支持下,由县政府负责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震后立即开展以下工作:
(1)及时向上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报告灾情、险情以及事件进展及工作动态。
(2)依法实施交通管制,保证救援专用车辆优先通行,限制与救援无关的民用车辆、大型车辆等进入灾区;实时调度了解灾区道路、气象等状况。
(3)发动当地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必要时,派遣消防救援等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和医疗救护。
(4)组织力量抢修通信、电力、交通、供水、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在通讯设施损坏或通讯受阻情况下,迅速启动备用信道、采取应急措施,保证通讯畅通。
(5)紧急协调调运救灾帐篷、生活必需品等救灾物资和装备,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需要。
(6)组织开展房屋、校舍等安全性鉴定和重要基础设施隐患排查,采取措施防范次生灾害。
(7)加强重要目标警戒和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8)做好抗震救灾信息报告和宣传报道工作,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9)执行上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下达的任务,视情向上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提出支援请求和建议。
6.2.3一般地震灾害(启动Ⅳ级)响应
发生一般地震灾害后,震区所在乡镇政府依法实施交通管制,组织消防救援等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医疗救护、灾民安置、通信保障、次生灾害防范和应急恢复等工作。县指挥部根据应对工作需要或受灾乡镇政府请求,协调派遣专业技术力量和救援队伍,组织调运抗震救灾物资装备,指导抗震救灾各项工作。
6.2.4其他地震应急处置
(1)临震应急事件。在省、市人民政府发布地震短期预报或者临震预报后,我县处于预报区的乡镇政府要立即进入临震应急状态,启动相应应急措施,县应急管理局配合省、市地震部门做好震情监视跟踪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司其职,做好地震灾害防范应对准备工作。省、市人民政府发布终止临震应急公告后,临震应急结束。
(2)有感地震应急响应。有感地震事件是指发生在我县行政区域内4.0级以下能够明显感觉到并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地震事件,由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指导事发地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3)地震传言事件的应急响应。地震谣传事件是指某区域出现广泛的地震谣言,对正常社会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的事件,由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督促和指导事发地乡镇政府及新闻、公安、网信等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平息谣传。
(4)邻县(区)及市外地震事件的应急响应。邻县(区)及市外地震事件是指在我县邻近的市县发生地震后,并且对我县产生破坏的地震事件,由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对我县的破坏情况和影响程度,视情采取相应的地震应急处置措施。
7恢复重建
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按照国务院、省、市有关决策部署,在省、市人民政府指导下做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较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在县政府指导下,组织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并组织实施;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由受灾乡镇政府组织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并组织实施。
8保障措施
8.1队伍保障
县消防救援大队要加强抗震抢险救援能力建设。
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矿山、危险化学品等次生灾害特别灾害抢险救援能力建设。
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供水、供电、供气等生命线工程专业抢险能力建设,督促供水、供电、供气设施产权单位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建立专业抢险队伍。
县卫生健康局要加强应急卫生救援专业能力建设。
各乡镇政府应加强综合应急抢险救援能力建设。
8.2指挥技术系统建设
县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应急指挥场所,配备相应的应急指挥技术系统。有条件的乡镇也可建设适用的应急指挥系统,并与县级应急指挥系统互联互通。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应当建立能全面反映本地实际的基础数据库,健全信息收集和传递渠道,完善日常管理制度和灾情信息处理办法;建立应急通信网络体系,配备卫星电话、对讲机等应急指挥通信设施设备,健全上下互通、资源共享的地震应急指挥技术体系。
8.3物资与资金保障
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做好装备器材、食品、燃料等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并通过与有关生产经营企业签订协议等方式,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8.4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利用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因地制宜设立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所必需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排污、环保、物资储备等设备设施。制定应急疏散方案,并组织疏散演练。
学校、医院、影剧院、商场、酒店、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设置地震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保证通道、出口的畅通。有关单位定期检测、维护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8.5基础设施保障
中国移动、联通等各相关单位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通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保障系统,确保地震应急救援工作的通信畅通。在基础通信网络等基础设施遭到严重损毁且短时间难以修复的极端情况下,立即启动应急通信系统和终端设备,确保至少有一种临时通信手段有效、畅通。
县政府以应急预案为基础,加强对日常通信设备到位情况和备用措施的检查,保证通信畅通。
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完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建立完善应急广播体系与地震信息发布绿色通道机制,确保群众能及时准确地获取政府发布的权威信息。
国网集贤县供电公司等电力企业加强电力基础设施、电力调度系统建设,保障地震现场应急处置工作中的临时供电需求和灾区电力供应。
县公安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等建立健全公路紧急运输保障体系,加强统一指挥调度,依法采取必要的交通管制措施,建立应急救援“绿色通道”机制。
9预案管理
9.1评估与修订
县应急管理局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和国家、省、市级预案修订情况,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更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本预案:
(1)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县指挥部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7)应急保障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9.2应急演练
县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成员单位结合实际制定地震灾害应急演练计划,定期组织开展演练,每3年至少组织一次县级专项预案演练。
9.3宣传与培训
县指挥部及各成员单位开展抗震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抗震救灾知识,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常识,组织好“全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增强公民抗震救灾意识。组织开展地方政府分管领导、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不断提升抗震救灾工作能力。
9.4监督与奖惩
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和市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和奖励;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0附则
10.1名词术语解释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0.2预案解释与实施
本预案由集贤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政策解读 http://www.jixian.gov.cn/jx/190/202412/c07_219398.shtml
原文链接 集贤县地震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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